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双东街道泷江大****工厂)地块
占地面积:16560.14m2
地理位置:**市双东街道泷江大**侧,中心坐标为E:111.599209°、N:22.787975°。
土地使用权人:**星光****公司
地块原土地利用性质:工业用地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和商业用地(B)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原为工业用地,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4月。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分析、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历史沿革如下:
根据影像图和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在1970年之前是山地,1970年到2000年左右**市林化厂在此建厂生产松香、黄药和丁硫氮,2000年关闭后厂区一直空置,2004年**星光****公司迁入该厂区进行萜烯树脂生产,2023年关闭后一直空置,2025年拆为空地,至今未变。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相邻东侧2016年前为乡道Y859、居民楼和水塘,2017年北侧水塘部分水域回填后修建罗****处理厂4万吨泵站,其他区域不变;2024年水塘进一步回填为空地,其他区域不变;南侧2004年之前是山地,2004年至2019年为**星光****公司办公楼和原料罐区,2019年拆除后建设泷江大桥和**路,至今未变;西侧1970年之前是山地,1970年到2000年左右为**市林化厂部分区域,2000年至2004年为空置厂房,2004年至2023年为**星光****公司部分区域,2023年**星光****公司搬迁后为空置厂房,2025年拆除后为空地,至今未变;北侧2004年前为乡道Y859和山地,2004年在山地区域修建宿舍楼至2018年未变,2019年拆除部分宿舍楼建设罗****公司,至今未变。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历史上曾作为**市林化厂和罗****公司使用,**市林化厂运营过程主要产生石油烃(C10-C40)污染,罗****公司经营期间可能对地块产生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和石油烃污染影响。
周边50米范围污染影响主要来自**市林化厂和罗****公司,生产过程可能对地块产生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和石油烃污染影响;东侧罗****处理厂4万吨泵站和北侧罗****公司,经分析对地块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本项目地块需要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包括石油烃(C10-C40)、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
三、初步采样调查
本次地块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在地块内布设了土壤监测点位11个(S1-S11),地下水监测点位3个(W1-W3)。现场钻探单位为****公司,采样与分析单位由******公司负责。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采样监测: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2026年6月3日至6月5日,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6年6月5日。地块内共设置11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52组土壤样品(不含对照点样品2个和质控样品);地块内共设置3个地下水采样点,采集地下水样品3个(不含质控样品)。
土壤监测指标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检测指标为:pH、浊度、重金属7项(铜、铅、镍、汞、砷、镉、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总量)、乙苯、苯乙烯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重金属(7项)中铜、铅、镍、汞、砷、镉均有所检出,六价格均未检出;挥发性有机物(VOCs)除部分点位苯、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有检出外,其他均未检出;SVOCs(11项)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所有检出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项目地块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项目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地块内的地下水pH检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值的要求;重金属除铜、砷、镍有检出外,其他均未检出,检出值均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值;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检测结果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地下水第一类用地污染风险筛选值。
项目地块内地下水的浊度的检出值为7.3-18.1NTU,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浊度较高的原因是地块区域水位线处于粉质黏土层,水量充沛的情况下,频繁的地下水流动迁移,导致细小的悬浮物容易通过筛管进入地下水采样井内。地下水浊度主要为悬浮在地下水中的无机或有机的颗粒物,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因此不对该类指标进行人体健康影响分析。
地块内地下水的挥发性有机物中乙苯、苯乙烯未检出,苯、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有检出,检出值均小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中检测指标结果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除浊度外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引用推导限值。浊度属于理化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2024年10月15日)等文件要求,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