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综合管护系统项目(重)中标结果的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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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综合管护系统项目(重)中标结果的质疑回复函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新际路10号**东盟企业总部港C4号楼3层313号

邮编:530007

联系人:祝锟

联系电话:189****7727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7月14****公司以顺丰快递送达的关于“****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综合管护系统项目(重)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委员会及专家进行了复核,现对质疑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货物名称“****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综合管护系统平台定制化软件开发”属于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中标单位属于违法分包给******公司。

质疑回复:

1.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2条明确规定“√允许分包”,分包内容为“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金额比例为30%。

2.2026年6月1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更正项第2条)进一步明确: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设备安装支架、线缆、紧固件、标识标牌、配套辅助、耗材、运维、配套辅件,不直接采集核心监测数据,仅保障设备运行、安装、收纳、传输辅助、配套服务、配套软件等”。其中“配套软件”明确列于允许分包的范畴之内。

3.本项目中的“定制化软件开发”属于配套软件层面的工作内容,不属于主体、关键性工作。质疑人主张其属于主体、关键性工作,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亦与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的明确规定不符。

4.质疑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公司参与了相关工作,未能提供中标方与**新狐之间的分包合同、资质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该分包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证据。仅凭公开信息中出现第三方名称即推断“违法分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5.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人对其质疑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质疑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标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情况下,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内容包含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与“密改评估费”两项服务。由同一家供应商同时承担本项目的整改实施与测评出具报告工作,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测评机构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利益冲突,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及国家信息安全评估的严肃性。密改评估属于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业务,而等保测评属于第三方检测评估业务。由同一主体实施,无法保证测评结果的客观、独立与公正。

质疑回复:

1.经核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无任何禁止性条款,未限制同一具备双资质的测评机构同时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两项测评业务。

2.现行法规对测评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约束,仅明确禁止同一机构针对同一信息系统同时承担整改实施建设工作与测评报告出具工作,旨在杜绝“既实施整改、又自行测评验收”的利益冲突情形。

3.本项目采购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密改评估费”是为了检验安全设备是否合规,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及密改评估报告由******公司出具,并非中标人出具,该测评及评估内容不包含任何系统整改、改造实施、安全集成建设内容。不存在供应商同时承担整改实施与测评出证的情形,不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违规风险,完全符合等级保护、商用密码评估相关管理办法及公正性执业要求。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含2026年6月12日第一次更正公告)对本国产品价格优惠的规定第一次更正公告明确载明:"若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优惠";"若投标人所投报的所有产品均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则一律不进行价格扣除";并规定由评委根据所投报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80%以上综合评定。中标人《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列明114项产品/服务均声明为"本国产品",但全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栏为空白、“关键组件”栏为空白、“关键工序”栏为空白。且公开材料中未见任何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地证明、原产地证书等佐证材料。据此,中标人获得了针对全部投标报价的20%本国产品价格扣除(约¥1,380,000.00)。

质疑回复: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包含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满足符合本国产品的信息,****委员会评审认定,投标人所投产品满足《****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在中华人民**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建到产品属性改变”的标准,符合本国产品的规定。招标文件配套声明函模板已明确政策实施前对应栏目可空白,无强制填写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文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标准模板,模板底部备注条款清晰载明: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关键工序三项内容,在相关要求实施前对应栏目均可不予填写。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动环监控设备(型号GFSU-20121D)生产****公司(Vertiv,美国跨国企业),关键组件来源及境内生产占比信息完全空白。不应该属于国产设备,但中标方却作出国产化声明。

质疑回复:

经核查,中标方所投产品GFSU-2012ID动环监控设备,生产企****公司,生产地点为中国**,符合《****办公厅转发财政****政府采购本国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一条第(一)项境内生产的判定要求。通过查询生产企业官网,公开信息显示97%以上的产品均在国内完成研发和生产,是真正的“中国制造”。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方仅****公司是美国跨国企业认定产品为非本国产品,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货物名称“无人值守机场(含无人机)”中标方应标型号只对应无人值守机场的型号,没有无人机型号,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质疑回复:

经核查,无人值守机场为含无人机的成套一体化设备,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开标一览表拆分填写机场、无人机两个型号。中标方全套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满足响应,原厂产品彩页清晰标注配套无人机完整型号与全部技术参数,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评审系综合整套投标文件完整审查,不能仅凭开标表单一页面片面判定未实质性响应,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货物名称“网络防雷器”中标方应标型号参数跟招标参数不一致,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质疑回复:

经核查,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完全响应招标参数要求,质疑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中标方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7:货物名称“安全设备”属于中标方应标型号参数跟招标参数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质疑回复:

1.经核查,采购文件明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本次招标文件未将“安全设备”及其对应参数列入必须实质性响应条款。

2.中标方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中标方所投产品完全满足网络层吞吐量≥10G、每秒**连接数≥10万的采购需求,不存在产品参数不满足需求的情况。质疑人仅凭非官网参数截图,不具备权威性,不能作为有效事实依据,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8:货物名称“动物监测摄像机”属于中标方应标型号参数跟招标参数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质疑回复:

经核查,中标方所投产品DS-2SK8C184IHQ-D动物监测摄像机的细节通道光学变倍倍率≥53倍(优于招标文件≥40倍要求)等全部核心指标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方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原厂产品彩页,清晰标注完整型号与全部技术参数,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9:货物名称“电子交流稳压器”属于中标方应标型号参数跟招标参数不一致,“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质疑回复:

经核查,中标方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原厂产品彩页,清晰标注完整型号与全部技术参数,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质疑人仅凭非官网参数截图,不具备权威性,不能作为有效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0:货物名称“lisence向主设备厂家采购设备入网许可证”属于中标方采购,中标方未提供具体的型号。基站BaseStation需要华为授权的软件License(如5GNR功能授权、容量扩容授权、特定频段特性授权等)方能开通完整服务。License是基站设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授权范围(功能类型、容量许可数、服务期限等)直接决定基站能否正常投入运行。

质疑回复:

1. 经核查,中标方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并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华为基站的基础载波License不存在唯一的设备侧型号,无法按照光缆、主设备等物料的编码逻辑进行型号填报。中标方已经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对于基站设备入网许可的全部要求,满足基站建站的软件授权,符合招标文件中2.1.26 lisence向主设备厂家采购设备入网许可证的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要求:lisence向主设备厂家采购设备入网许可证。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质疑人错误引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第六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经核查,该条款仅适用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基站License是主设备硬件出厂配套的功能激活授权,依附主设备型号及进网资质生效,并非独立无线电发射设备。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1:请核实中标人"光缆"项的规格型号填写完整性及技术参数符合性

货物名称“光缆”,中标方未提供具体的型号只列出12芯,实际光缆12芯有很多种型号,常见型号包括GYTA、GYTS、GYXTW等室外光缆及GJFJV室内光缆。投标人在规格型号栏仅填写“12芯”,未填写完整的光缆型号。“12芯”仅描述光纤数量这一项参数,不能确定所投光缆的结构类型(铠装/非铠装)、护套材质(PE/非PE)、敷设适用性(山区直埋/管道/架空)等实质性技术特征,从而导致无法从公开公示材料判断所投光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参数要求。

质疑回复:

经核查,中标方全套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并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评审系综合整套投标文件完整审查,不能仅凭开标表单一页面片面判定未实质性响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2:请核实大疆机场3制造商信息填写的真实性

中标公告公开的《开标一览表》第3.1.1条"无人值守机场(含无人机)"项,填写的品牌/厂家为"**市****公司",规格型号为"大疆机场3"。

根据深****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00432),样品名称为"大疆机场3"、型号为"DJIDock3"、商标为"DJI",该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市****公司;制造商:**市****公司;生产厂:**市****公司。

上述检测报告证明,"大疆机场3"(DJIDock3)的实际制造商/生产厂为**市****公司,而非开标一览表所填写的**市****公司。**市****公司仅为委托检测单位/品牌运营主体,不是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厂。

中标人将制造商/生产厂信息填写为"**市****公司",与检测报告载明的制造商信息不符,属于应标信息填写错误或不实。该错误同时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相关制造商信息的准确性,进而影响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价格扣除及本国产品认定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此外,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将该产品的制造商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产地证明、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证明)均以"**市****公司"为主体出具,而实际制造商为"**市****公司",则相关证明材料与所投产品实际制造商不一致,无法证明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对制造商、产地及本国产品的要求。

质疑回复:

经核查,大疆机场3的制造商为**市****公司

1.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受托生产企业不能等同于法定制造商。贵公司提出“检测报告、出****加工厂名称,****加工厂为制造商”的观点无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官方政策支撑。中标产品大疆机场3原厂合格证明确说明:本产品由**市****公司授权生产,同时公示品牌方官网、**统一官方服务热线,版权归属标注为**市****公司。**市****公司完整持有“DJI”商标、大疆机场3全部产品知识产权、产品设计研发、对外销售、售后质保及全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而**市****公司仅为品牌方授权委****工厂,仅负责成品组装加工,不持有品牌商标、不对外承担产品质量与售后法定责任。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明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因此在开标一览表中生产企业必须填写拥有品牌或者注册商标的制造商。本项目中,大疆无人机场3的品牌商标、采购履约、售后维保、质量追责的法定主体均为**市****公司,其属于法律意义上对外承担全部产品责任的法定制造商;大疆百旺科技****工厂,不持有品牌商标,不属于投标文件应当填报的对外制造商主体。


质疑事项13:请核实华为移动智能展示终端(WEB-W00)生产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且型号填写不正确。

中标公告公开的《开标一览表》第 7.1.1 条"移动智能展示终端"项,填写的规格型号为"华为 WEB-W00",品牌/厂家为"****公司、华为"。

****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编号:CQC257****4479),产品型号为"WEB-W00"的平板电脑,证书载明:委托人名称:****公司;制造商名称:****公司;生产企业名称:****公司。

上述证书证明,"华为 WEB-W00"的实际生产企****公司,而非开标一览表所披****公司。中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及公开材料中仅披露了制造商"****公司",未披露实际生产企业"****公司"。

实际生产企业信息是判定产品产地、本国产品身份及境内生产成本占比的关键要素。招标文件及《****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均要求对本产品标准进行审查,生产企业信息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相关产品的本国产品认定及80% 成本占比核算的准确性。

质疑回复:

1.经核查关于华为移动智能展示终端“型号WEB-W00填写不正确”的质疑不成立

(1)中标方本次投标填报型号WEB-W00为该款华为平板(C9系列移动智能展示终端)在国家强制认证、节能认证、环保备案等全部官方申报体系内统一使用的标准备案型号。

(2)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证书》两份国家级权威证书中,产品规格型号栏均明确载明型号包含WEB-W00,证书发****认证中心(CQC),具备法定证明效力,可直接佐证WEB-W00为该平板产品法定备案型号,投标文件型号填报与国家认证备案信息完全一致,不存在型号填写错误情形。

(3)WEB-W00是华为C9平板对外合规报备、投标、认证通用主型号,二者为同一产品,WEB-W00是该产品官方标准化型号编码,C9为市场商用系列名称,不存在型号填报不实、错填问题。

2.经核查关于华为移动智能展示终端“生产企业信息披露不完整、制造商与生产厂混淆”的质疑不成立

(1)制造商(生产商)****加工厂)为认证体系内两个独立法定字段,二者不存在冲突,也不存在信息披露缺失。华为产品3C证书、节能证书等国家认证资料中“生产者名称/制造商名称”法定栏目统一登****公司,该企业为本产品品牌持有方、法定责任制造商,是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需要披露的主体;

(2)证书内单独设置“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公司,仅为****工厂,属于配套生产场地信息,不属于投标文件强制填报的制造商主体。

(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要求,在开标一览表的生产企业应填报产品品牌或者商标拥有者企业,因此中标方****公司符合采购招标评审要求。


质疑事项14:1.1.5动物检测摄像机是核心产品,招标参数具有排他性

质疑回复:

经核查,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经市场调研核实,当前市场内至少包含海康威视DS-2SK8C184IHQ-D、大华DH-SDT-7C8623-8P-GBZJ-WJM、宇视IPC98246EFW-X42-JZLA三款主流枪球一体机产品完全响应招标参数要求,不存在仅单一品牌能够满足的情形,参数设置无排他性、限制性。贵公司提出参数组合属于某品牌独有、具备排他唯一性,该主张仅为主观推断,未提交佐证材料支撑。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15:请核实中标人"放、绑软光纤中间站跳纤"项的规格型号填写完整性及技术参数符合性

项目2.2.12“跳线、插头”项,招标要求为“12芯束状尾纤,束状尾纤-SC-SC15米”,投标人在规格型号栏仅填写“12芯”,缺失了接口类型(SC-SC)、尾纤类型(束状)、长度(15米)等关键规格信息,同样无法核实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项目2.2.13“放、绑软光纤中间站跳纤”项,该品目本质为工程施工项目(放缆、绑扎软光纤跳纤),而非物料采购。投标人在规格型号栏填写“SC/UPC-12芯”(光纤跳线接口规格),将工程施工服务项目按照物料型号填报,属于品目性质与所填内容不匹配,亦不符合开标一览表填报规范。

质疑回复:

1. 经核查,中标方所投产品2.2.12跳线、插头的接口类型、尾纤类型、长度等关键规格信息等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要求。中标方全套投标文件附有完整设备性能配置清单,并对招标要求全部响应无偏离。评审系综合整套投标文件完整审查,不能仅凭开标表单一页面片面判定未实质性响应,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 经核查,招标文件采购清单2.2.13项“放、绑软光纤中间站跳纤”明确标注参数性能、指标及配置为:束状尾纤-SC/UPC-12芯-1.5米,工程量为:2,单位为:条,中标方所投产品参数完全响应采购文件,不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审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电子化评审规程,评审结果客观、真实、有效。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本项目将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管理部****政府****管理科 电话:0771-****613)投诉的权利。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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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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