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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交关于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事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经材料审核及现场勘察,同意设立****。现批复如下:
名称:****。
地址:**省**市**区**镇迎宾大道18****广场B区S5****商铺3层S5-303房、S5-303A房、S5-305房。(面积:246.98㎡)
举办者:邹军、陈自萍。
法定代表人:龚嘉伟。
校长:闫雪卿。
办学性质:营利性。
学校类型:校外培训机构。
办学形式:非全日制。
办学内容:非全日****小学生音乐基础知识、水彩画、中国民族民间舞、中小学生硬笔书法培训)。
招生对象:中小学生。
请按相关规定做好法人注册登记工作。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办学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学、财务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服务局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