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矿山机械设备生产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工业园江滨路28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尹仲秋(073********410397)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启****开发区江滨路28号,为改扩建项目。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矿山设备及其机械配件的生产。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总投资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7.9%。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矿山设备500台和矿山设备机械配件4000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本项目无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割烟尘设备自带除尘设施,焊接烟尘和打磨粉尘配建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抛丸粉尘和喷粉粉尘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布袋除尘器+1#排气筒处理设施,涂料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干式过滤棉+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2#排气筒处理设施,固化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2#排气筒处理设施,天然气燃烧废气配建低氮燃烧装置+3#排气筒,废气排放须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本项目溶剂型涂料年用量须小于10吨,所用涂料须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中的标准要求;喷涂作业须在密闭生产空间负压作业,吸附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毫克/克,单个处理设施填充量不得小于1吨,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设备技术参数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3-2013)要求,并根据国家或地方VOCs治理动态要求,及时优化调整VOCs治理措施。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本项目不得设置电镀、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序。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金属边角料、焊渣、废塑粉、收集尘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乳化液、漆渣、废漆桶、喷枪清洗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管理科
联系电话:****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