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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信用编号:****)、******公司:
我局在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时,发现你们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现决定对你们进行失信记分。但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们送达(决定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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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