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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舟行李/货物牵引车、传送车项目》的更正通知
致各投标人:
接招标人通知,现对《****商舟行李/货物牵引车、传送车项目》的招标文件做如下更正:
(1)针对本招标文件条款的更正内容如下:
| 序号 | 对应章节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第四章 | 4.2.2.3皮带传送架最低高度:前端:≤1150mm,后端:≤450mm。 | 4.2.2.3皮带传送架最低高度:前端:≤1200mm,后端:≤450mm。 |
| 2 | (1)第三章/附表2:符合性及带“★”条款审查表/序号8(2)第四章 | 4.2.10.1★使用磷酸铁锂蓄电池,电池电压≥300V,电量≥70KWh,电池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自带灭火系统。动力电池带有智能液冷热管理系统,8年或40万公里容量衰减不超过20%(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承诺,承诺应包含违约后的处置)。在设备使用(验收之日起)第5年和第8年,中标人应免费提供由储能装置总成制造商售后技术人员对电池系统进行气密性测试全检服务。 | 4.2.10.1★使用磷酸铁锂蓄电池,电池电压≥300V,电量≥65KWh,电池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自带灭火系统。动力电池带有智能液冷热管理系统,8年或40万公里容量衰减不超过20%(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承诺,承诺应包含违约后的处置)。在设备使用(验收之日起)第5年和第8年,中标人应免费提供由储能装置总成制造商售后技术人员对电池系统进行气密性测试全检服务。 |
| 3 | 第四章 | 4.2.13.4驾驶室顶视窗、右窗上部安装有钢化玻璃防护网。 | 4.2.13.4驾驶室顶部、右窗上部安装有防护网。 |
| 4 | (1)第三章/附表4:商务部分评分表/序号2-1 | 根据投标人所投品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的【供货业绩情况】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品牌具有参与本项目同型号的行李/货物牵引车(行李牵引车)、传送车(散装货物装载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公司的供货业绩:(1)行李/货物牵引车(行李牵引车)的累计供货数量:10辆≤累计供货数量<30辆的得1分;30辆≤累计供货数量<50辆的得2分;50辆≤累计供货数量<70辆的得3分;70辆≤累计供货数量<90辆的得4分;累计供货数量≥90辆的得5分;其余情况不得分。该条最多得5分。(2)传送车(散装货物装载机)的累计供货数量:10≤累计供货数量<30辆的得1分;30≤累计供货数量<50辆的得2分;累计供货数量≥50辆的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该条最多得3分。注:本项满分8分。投标人须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供货业绩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供货业绩不得分:①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供货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以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须同时清晰体现合同当事人、设备名称、设备品牌、设备型号、设备数量、使用场所等各项要素,发票复印件需体现发票购买方及销售方。②投标人所提供的供货业绩合同应为所投设备品牌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即供货业绩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公司、****公司、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③若供货业绩合同无法体现上述①或②要求的信息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加盖实际使用单位印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则业绩不予认可。④所投设备因制造商企业名称变更导致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明的制造商与本次投标产品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和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更名后检测报告有效性的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标书代写 | 根据投标人所投品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的【供货业绩情况】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品牌具有参与本项目同型号的行李/货物牵引车(行李牵引车)、传送车(散装货物装载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公司的供货业绩:(1)行李/货物牵引车(行李牵引车)的累计供货数量:10辆≤累计供货数量<30辆的得1分;30辆≤累计供货数量<50辆的得2分;50辆≤累计供货数量<70辆的得3分;70辆≤累计供货数量<90辆的得4分;累计供货数量≥90辆的得5分;其余情况不得分。该条最多得5分。(2)传送车(散装货物装载机)的累计供货数量:10≤累计供货数量<30辆的得1分;30≤累计供货数量<50辆的得2分;累计供货数量≥50辆的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该条最多得3分。注:本项满分8分。投标人须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供货业绩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供货业绩不得分:①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供货业绩的合同复印件以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同须同时清晰体现合同当事人、设备名称、设备品牌、设备型号、设备数量、使用场所等各项要素,发票复印件需体现发票购买方及销售方。②投标人所提供的供货业绩合同应为所投设备品牌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即供货业绩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公司、****公司、航空公司等相关单位。③若供货业绩合同无法体现上述①或②要求的信息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加盖实际使用单位印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则业绩不予认可。④所投设备因制造商企业名称变更导致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明的制造商与本次投标产品制造商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更名后检测报告有效性的说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标书代写 |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8月7日09:30(**时间)。标书代写
(3)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做更改。
本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盖章后的回执扫描件邮件回传至我司,邮箱为****@jianxinzb.com。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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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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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
单位盖章
2026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 地址: **省,**市 建信发展(****区**南路366号轻工大厦9层901-2) 联系人: 林颖、林玮如 联系电话: 0592-****070 邮箱: ****@jianxinzb.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