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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由设区市自然**主管部门审批。****中心**湖库连通水**优化配置工程金涵段(**支洞)施工便道、工棚、弃土场临时用******局审批,现将《******局****中心**湖库连通水**优化配置工程金涵段(**支洞)施工便道工棚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宁自然资〔2026〕216****公司,请******局批复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遵照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局****中心**湖库连通水**优化配置工程金涵段(**支洞)施工便道工棚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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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