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102202607100010202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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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5,000元 人民币
CQGCJLZHPG2026[JL]

**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

二标段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二标段”作出如下补遗、答疑通知:

答疑澄清部分

质疑一、本次拟派监理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社保为外地监理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处购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社保或养老保险的要求请招标人予以明示。

答:满足,但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规定。

质疑二、****委员会的组成是否有业主代表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质疑三、一、分公司的社保是否满足投标要求;二、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业主代表请业主明确!

答:1、满足,但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规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质疑四、一、分公司的社保是否满足投标要求;二、评标委员会是否有业主代表请业主明确!

答:1、满足,但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规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质疑五、本次拟派监理人员及委托代理人的社保为外地监理企业所属的在渝分支机构处购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社保或养老保险的要求请招标人予以明示。

答:满足,但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规定。

质疑六、外地监理企业所属的在渝分支机构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本次拟派监理人员****公司社保,能不能满足社保要求

答:满足,但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规定。

质疑七、分公司社保能不能满足要求

答:满足,但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第三十八条第 11 款规定。


补遗(一)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1、招标条件建设资金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超长期国债资金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变更为:“超长期国债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

2.系统中“**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二标段)”标段划分变更为:“**区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二标段”。(项目名称标段是否有括号不做评审。)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增加A-29投标人可同时对任一标段进行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若投标人已在一****一中标候选人的,则在二标段作无效投标,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4.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中:“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4.异常低价警戒线要求中:“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2.2.2(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投标报价中“5.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修改为“5.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应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

7.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第三章投标函部分评审“A-24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者部分单项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修改为“A-24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有)。”

以上答疑澄清通知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澄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澄清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7月22 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22
2026-07-22
信息变更
500102202607100010202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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