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合作商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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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商比选项目进行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商比选项目

采购方式:比选

采购预算价:刷卡消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规定,热水供应最高不得超过每吨40元)

最高限价:刷卡消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规定,热水供应最高不得超过每吨4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采购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包1

****学生公寓热水供应**商比选项目

刷卡消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规定,热水供应最高不得超过每吨40元)

刷卡消费(按照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规定,热水供应最高不得超过每吨40元)

合同履行期限:3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公告。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资料递交时间

时间:2026年7月 23 日起至2026年7月 30 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3点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五梅路华星精装公寓1502室)

方式: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及以下资料到现场。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附件1);

(2)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注:(1)供应商按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印鉴(即公章),不接受影印件印鉴,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上述所有资料需提供一式三份。

四、响应文件提交标书代写

截止时间:2026年 8 月 3 日 10 时 00 分标书代写

地点:****一中致真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6年 8 月 3 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一中致真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杜陵路88号

联 系 人:夏先生

联系方式:199****4303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五梅路华星精装公寓1502室

联 系 人:梁慧

联系方式:135****6937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磋商、比选)邀请通知》 (项目名称)相关内容,****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标书代写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致: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一审: 彭雪莲

二审: 孙 毅

三审: 周立新

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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