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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万****公司具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厅 ****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企业有关信息向社会通告。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管理,依法、规范开展检验业务。
附件:**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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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业务信息
| 序号 | 县(市、区)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法人 | 联系人 | 电话 | 检测车型 |
| 1 | **县 | **万****公司 | **县镇隆镇双寨村迎宾大道****加油站有限公司内) | 何军 | 何军 | 0775-****368 | 轻汽/轻柴/重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