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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泸****商贸部(个体工商户)
地 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区**街道云台路68号5栋37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丹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三岔口西巷48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月海路75号中所安置新村20幢6楼
成交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武晋路364号1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泸****商贸部(个体工商户)不服****、****于2026年6月16日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 技术要求、标的名称: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联用仪将图片作为实际性要求属于违法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人为设置控标要求,存在以其不合理排斥限制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