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代理单位:****
地区:**区(**省)
开标地点:其他场地标书代写
行业:其他
预算:****000.0元
项目状态:待开标标书代写
****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采购项目补充公告(一)
各投标人:
本补充公告作为****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有关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1、****公司提供综合管理平台对人员健康档案,综合数据做对应管理。综合管理平台是公有云部署,还是本地私有化部署,假如私有化部署,是部署在一台服务器上覆盖全部管理对象,还是需要部署在多个不同的服务器上,覆盖对应的管理对象
答复:该项目要求所投产品必须有自己的管理平台,并且提供符合标书要求的功能,届时我们会采取私有化部署,服务器数量可根据中标人提供平台的要求进行协调。
2、该项目要求中有关于信创的要求,是针对设备端软件,还是针对综合管理平台端软件假如是设备端软件,需要在项目中使用国产芯片控制主板,目前的预算无法满足。假如是综合管理平台端软件,目前业主方服务器所使用国产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请明确公示。
答复:项目中对于信创的要求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平台端的软件以及所使用的数据库,要求信创的。
针对综合管理平台端软件,目前业主方服务器所使用国产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问题,在招标文件第二、招标技术要求(五)其他要求中“符合信创要求:系统可流畅运行在虚拟机环境上,要适配主流国产操作系统,如:统信UOS、**等;适配主流国产数据库,如:达梦等;适配主流国产中间件,如:**通、金蝶、中创等。系统在验收前,需符合信创要求。”已有说明。
3、 ISO三项认证与项目实际需求是否匹配存疑,涉嫌与合同履行无关。
原文1、管理体系认证(3分,每项1分)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原厂持有在有效期内、国家认监委可查的如下体系证书,证书覆盖软硬件终端范围:
(1)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3)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人应提供证书复印件和CNCA官网有效截图并加盖公章,过期、无年审不予计分;经销商投标可使用产品原厂证书,需附原厂授权证明。
【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理由】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均为管理体系类认证,反映的是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体系建设水平。对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的货物采购项目,核心关注点应是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非投标人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如无法证明这三项认证与本项目货物质量直接相关,则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可能构成变相的规模条件歧视: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获取ISO三体系认证需要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往往规模较大的企业才具备条件。将此类认证作为评分项,实质上可能对中小型企业构成变相的门槛和歧视。
经销商可使用原厂证书的设定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文件规定“经销商投标可使用产品原厂证书,需附原厂授权证明”。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该条款将原厂证书作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但仍然存在合规风险。
已有类似违规被财政部门认定违法的先例:财政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认定,将多项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且多个证书涉及对企业规模的变相要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在“**市场质量信用等级证书”案例中,财政部门认定该证书的参评条件涉及企业成立年限和营业收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以规模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建议】删除或调整“管理体系认证”评分项,建议如下:
方案A(推荐) :将该3分从评分体系中删除,或调整至与货物质量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中;
方案B:如确需保留,应将认证范围严格限定为与所投产品直接相关的认证(如产品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等),而非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且不得要求经销商提供原厂授权证明。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本次为企业自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系列法规。ISO三项证书分别对应终端品控、运维服务、运营安全管理,和合同履约直接相关;且仅设置3分加分而非准入门槛,中小企业无取证障碍,不存在规模歧视。允许经销商使用产品原厂证书并配套授权,仅用于核验产品正规货源,属于招标人合理风控手段。
4、 产品第三方检测证明不合规
原文:
2、 产品第三方检测证明(3分) 投标人提供由具备CMA/CNAS 资质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所投同型号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的完整检测报告,报告需同时覆盖:设备硬件安全性、软件应用安全、整机功能性三大检测模块,
(1) 包含三项检测内容得3分;
(2) 仅包含其中1-2项模块得1分。 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内出具的报告,检测样机型号与投标产品完全一致;仅提供单一模块检测报告不重复累计计分,无完整综合报告不予满分。
【依据】 财政部最新答复二十:将省级平台或市平台等对接测试证明(检测报告)等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是否合法合规 明确答复:省级平台或市平台等对接测试证明(检测报告)等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为了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履约验收条件。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3号 K单位X光机采购项目投诉案。
【理由】 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不合规:财政部已明确答复: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为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履约验收条件。本项目要求的CMA/CNAS检测报告并非国家强制性检测要求,将其设置为评分项不符合财政部的指导意见。
评分设置诱导供应商负担高额检测成本:将完整三模块检测报告设置为满分条件(3分),而仅提供1-2项只得1分,实质上迫使投标人必须做全套检测才能获得有竞争力的分数。CMA/CNAS检测费用高昂,每次检测费用少则数万、多则十几万元。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经济成本,对中小企业和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负担。
“同型号”要求可能构成不合理限制:要求“检测样机型号与投标产品完全一致”,意味着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前就已生产出定型产品并完成检测。对于某些厂商而言,可能需要针对本项目专门送检,而检测周期往往较长(数月不等)。财政部指导性案例23号指出: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应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未给供应商预留必要时间的,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果招标公告发布后留给供应商的准备时间不足以完成检测,则该条款构成不合理限制。
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加投标人义务:要求提供特定型号产品的检测报告,实质上变相要求投标人已有现成产品并完成检测,这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建议】 删除作为评分项的要求,将CMA/CNAS检测报告改为中标后履约验收条件而非投标评分条件。
如确需在投标阶段要求,应:
给予供应商充分的检测准备时间(建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60天);
不得要求“同型号”等可能排除潜在供应商的苛刻条件;
降低该项分值权重,或调整为“提供即得分”的定性评分而非阶梯式评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本次为企业自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系列法规。招标人基于产品质量、使用安全及履约保障需求设置CMA/CNAS检测分值,且本项仅为得分项,非资格否决条件,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阶梯评分为择优评审,投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提供相关检测材料,未强制其提供全套检测报告,不存在刻意增加投标人成本、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
要求检测样机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是为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对应本次投标产品,保障评审公平及后期履约质量,不属于不合理限制。当前招标周期可满足投标人正常投标准备需求,无歧视、差别待遇情形。
5、 采购标的产品与业绩要求存在本质差异,存在严重脱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原文:
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交付的驾驶员岗前准入、岗前安全管控、驾驶员安全教育信息化成套项目,包含以下任一类型均可认定为有效业绩:标书代写
(1) 公交、客运、物流、危运、出租、网约车企业驾驶员岗前报班、岗前安全叮嘱、岗前体征检测一体化终端设备采购集成项目;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计时培训、学员安全宣教、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智能终端系统项目;
(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驾驶人岗前签到、身份核验、安全考核信息化软硬件项目;
备注:(1)仅单独销售显示器、计算机、外设等单一硬件产品,不计入有效业绩。
(3) 投标人自身业绩、制造商业绩仅择其一统计,不得叠加;每提供1份有效业绩得2分,满分6分。
投标人应提供合同关键页(项目名称、供货内容、签订日期、甲乙双方盖章)及竣工验收单。
【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商务条件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应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财政部也明确指出,采购文件应当尽可能明确“同类”的具体范围,避免放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理由】
技术参数要求的是“整机”——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产品是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整机) ,这是一款集成了身份核验(人脸识别)、呼气酒精测试、体温测试、班前安全叮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智能设备。该产品属于专用信息化终端设备,具有特定的行业应用场景和技术集成要求。评分标准的业绩项要求的是显示器、计算机、外设的销售业绩。这些产品属于通用计算机外围设备,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在以下方面存在本质差异。
违规理由一:业绩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业绩评审的核心目的是评估供应商履行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销售通用显示器、计算机、外设的经验,并不能证明供应商具备集成人脸识别、酒精检测、体温检测等多功能于一台专用终端设备的能力。一个只卖过显示器的经销商,完全可能没有接触过行业专用终端设备,更不具备相关的技术集成和售后支持能力。
将“显示器、计算机、外设”的销售业绩等同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的业绩,实质上无法起到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作用,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
违规理由二:业绩定义模糊,缺乏明确的“同类”界定标准
招标文件将业绩要求表述为“销售显示器、计算机、外设”,但并未说明这些产品销售业绩与本项目“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如果采购人认为显示器、计算机的销售经验足以证明供应商具备提供岗前服务终端的能力,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违规理由三:可能构成变相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如果业绩要求与采购标的存在显著差异,可能导致原本具备岗前服务终端供货能力的专业供应商因业绩不符而失分,而仅销售通用显示器、计算机的供应商反而能够得分。这与通过业绩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初衷背道而驰,实质上可能对真正具备专业能力的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对待。 财政部在类似案例中已明确,限定特定类型的业绩(如只认“政府采购业绩”)是不合理的,在考察企业履约能力方面存在不尽公平的问题。
【建议】 将业绩要求直接对应采购标的,将业绩要求修改为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直接相关的表述,例如: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岗前叮嘱机、驾驶员自助服务终端或同类型行业专用智能终端设备的供货业绩,每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X分,最高得X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本次为企业自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系列法规。业绩场景与本次招标终端应用高度匹配,界定清晰,不存在标的与业绩脱节、差别对待投标人情形。
6、 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评分存在未区分与本项目的关联性及实际技术价值等
原文: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原厂持有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软硬件、从业人员岗前核验系统直接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仅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应系统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计分),每提供 1 项有效证书得2分,满分6分。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依据】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财政部门在类似案件处理中已明确认定:仅按专利数量计分,未区分专利与本项目的技术关联性、专利有效性及实际技术价值,未设置统一、可量化的评审尺度,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文件应当尽可能明确评审因素的具体范围,避免放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实践中已有财政部门认定:评分办法中所需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明确禁止“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虽然该条款未指定具体专利号,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原厂持有”的表述,实质上排除了通过合法受让、授权许可等方式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供应商。实践中已有采购文件对此进行澄清,明确“专利、软著取得方式包含自主研发、外购受让、授权许可等合法方式取得”。
【理由】
违规理由一:仅按数量计分,缺乏细化和量化标准
该条款规定“每提供1项有效证书得2分,满分6分”,即:有1项得2分、2项得4分、3项得6分。未区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软件著作权在技术含量上的差异,也未区分各项知识产权与本项目的实际技术关联程度。
违规理由二:“直接相关”的界定标准模糊,评审主观性强
该条款要求知识产权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软硬件、从业人员岗前核验系统”“直接相关”,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直接相关”的具体认定标准,亦未列明哪些技术领域或技术方案属于“直接相关”的范围。
违规理由三:排斥了通过合法受让、授权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供应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原厂持有”知识产权证书,未明确是否认可通过受让、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
违规理由四:外观设计专利被排除的合理性存疑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这类人机交互频繁的设备(包含人脸识别界面、酒精检测交互界面、体温检测界面等),外观设计(包括用户界面设计)可能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和操作效率。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无法证明外观设计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则将其一刀切地排除可能缺乏充分依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违规理由五:存在“量身定制”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风险 该条款要求知识产权与“驾驶员岗前服务终端软硬件、从业人员岗前核验系统”“直接相关”。如果市场上仅有少数厂商持有与该特定产品名称或技术方案“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则该条款可能构成变相的指向性条款。财政部门在类似案件中认定:技术部分评分项设置的专利评分项不合理且具有排他性,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实质关联,属于违规。
【建议】 明确“直接相关”的认定标准或删除。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本次为企业自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系列法规。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仅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应系统软件著作权)为考察产品核心自研技术实力,仅认可原厂自有知识产权以保障产品技术稳定、售后升级可控。而外观专利仅涉及外形,与设备安全核验核心功能无关,不予计分具备合理依据,设置符合招标人择优需求。
7、 技术部分评分终端设备存在重复评审与佐证材料存在不合理情形
原文:
硬件性能正偏离(满分16分)
本项目终端基础技术底线:主机四核处理器、内存4G、机身存储 16G;血压模块基础测量误差≤±3mmHg;基础整机免费质保3年(实质性条款,所有投标人必须响应,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正偏离项须提供CMA检测报告/原厂加盖公章正式规格书佐证,仅承诺不得分。
1.1、 主机性能优于基础配置(3分):采用≥八核同等性能处理器得2分;机身存储≥32G得1分。
2.2、血压+心率检测模块(2分):测量误差优于基础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压力误差≤±1mmHg得2分。
3.3、设备模块化维护设计(3分)
4.(1)血压臂筒支持自主拆卸、整机自检自校功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得1分;未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5.(2)酒精检测模块可拆卸,便于单独送计量机构校准,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得1分;未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6.(3)整机模块化设计,支持免拆机在线校准,得1分。
4、质保期**加分(8分)
本项目3年基础质保,每**1年整机全免费质保(含人工、模块配件、上门维修)得4分,满分8分;质保期自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依据】
根据财政部87号令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质性要求是“一票否决”因素——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凡是作为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不应再作为评分因素。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6号明确指出:“不得设置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财政局在相关答复中也明确:“该条款并未强制要求对超出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给予加分。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超出需求的部分不属于评审范围,采购人有权不予加分。”
【理由】
违规理由:将实质性条款的“正偏离”作为评分项,构成重复评审
基础技术底线(四核处理器、4G内存、16G存储、血压误差≤±3mmHg、3年质保)已被明确列为 “实质性条款” ——所有投标人必须响应,不满足即无效投标。
然而,该评分项紧接着对“优于”这些底线的性能进行加分:八核处理器加2分、32G存储加1分、血压误差≤±1mmHg加2分、**质保加8分。
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对同一评审因素的重复评审——基础要求作为“及格线”(实质性条款),超出部分又作为“加分项”。正如财政部门在多个案例中认定的:“将技术参数设为实质性条款的同时,又将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加分项重复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 删除“终端设备”评分项中所有正偏离加分内容,将全部技术参数统一纳入符合性审查。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本次为企业自有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系列法规。招标文件设置基础技术底线和基础质保,为保障设备基本可用;各项正偏离得分,针对超出基础标准的升级性能、长效售后进行择优评审,且所有加分内容均明确佐证材料要求,评审标准规范统一,不存在重复评审及不合理情形。。
8、 报价部分评分
原文
1、 评标价定义 评标价为投标人投标总价(包含设备、配套软件、运输、安装调试、税费、维保、配件、上门服务等本项目全部落地费用),所有价格优惠、让利均须计入投标总价,不再单独调整评标价。投标总价高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若全部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均高于招标控制价,本项目予以废标。
2、 有效投标人范围 ****委员会资格、技术实质性审查全部合格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仅有效投标人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及报价打分。
3、 报价分计算标准 评委将按下列方法计算各合格投标人的报价部分得分: |F-Fn| PF=50- ×100×Q Fn 注: ①PF为报价价格得分。 ②Fn为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部分评分的各合格投标人报价评标价的平均值。 ③F为进入报价部分评分的各合格供应商报价评标价。 ④Q为修正值,当F>Fn;Q=2;当F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未描述完整,不予答复。
本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未说明的均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