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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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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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水****财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维修养护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三)检查项目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合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1次,可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或竣工验收后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市水利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二)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检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项目总数的10%。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督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水利局。市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

(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水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水工程的运行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工程及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工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水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五)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六)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七)水工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八)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抽查的方式。

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查及抽查。

(一)定期抽查。每年开展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水利工程。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每年至少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三)查阅与水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

(四)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并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二)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三)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确保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防指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对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普查及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各镇(处、区)防指及办事机构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按相关规定修编、审查、报批、执行、培训、演练情况。

(三)洪水防御、山洪灾害防御、水毁工程修复、防洪工程汛期安全运行等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情况。

(四)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涉河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安全度汛方案。

****水库大坝、河道拦河闸(坝)等设施的防洪调度和抗旱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包括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水库拦河闸坝放水及高水位预警、易洪易涝区群众安全转移、调度指令执行、抗旱蓄水用水供水)等情况。

(六)汛情、旱情与水旱灾情信息报送、审核及发布情况。

(七)工程险情、水旱灾害预警及响应情况。

(八)抗旱规划实施、人畜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解困、受旱农田浇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水源调度与配置、抗旱服务等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九****服务队伍建设管理情况,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十)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视频)抽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各级防指及防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市级检查。市防指及防办抽查或普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并逐级报送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汇总报告。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为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及批复。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一致。

(五)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是否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八)检查工程运行管理及体制机制改革情况,检查工程运行管护情况及效果。

(九)检查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并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十)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和报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全市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全市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每月调度的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所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均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

(二)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建设项目自查,在此基础上,市水利局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水利站)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委托第三方检查。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评估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检查和复核,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水利机构,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乡镇街道水利机构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认真整改落实。各乡镇街道水利机构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水利局。

5.复查整改情况。市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

根据定期调度掌握的情况,对项目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以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实地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对于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并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农村水利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农村水利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五)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如固定的办公场所、专用设施设备等。

(二)各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及人员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土保持业务。

(四)各技术服务单位承接水土保持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现场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五)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按时上报年度水土保持业绩,业绩是否属实,业绩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延续要求。

(六)各技术服务单位资质是否按期延续、按规定变更。

(七)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自控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八)各技术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的日常检查。

(二)资质申请或延续申请审查时的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定期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市水利局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市水利局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技术服务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技术服务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做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工程在审查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不定期的抽取项目法人所在地、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监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抽查项目一般不少于实施项目的50%。

(四)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六、监督检查程序

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水法》、《防洪法》、《**省实施〈水法〉办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涉河涉****水库、河道、堤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及生产建设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水利局负责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涉河涉堤部分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二)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三)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替代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市水利局对辖区内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三)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成立检查组。

(二)通知检查对象。通知相对人****人民政府,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建设项目时,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对象为下放审批权限的镇(街道)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镇(街道)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市水利局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镇(街道)。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和问题较多、较突出的镇(街道),由市水利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做好全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负责辖区内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对象

市水利局审批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查、审批情况。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者兴建的“替代工程”建设及验收情况。

****水利局批准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意见书》中其他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通过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和督导检查,开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开展市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并全过程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稽察检查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执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重点检查。市水利局组织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执行情况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检查意见组织落实整改,****水利局,市水利局对整改工作立卷存档,同时参照制定下一步加强审批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水利局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项目法人进行反馈或下达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发改委、****水利局、****发改局负责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对象

发改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是否与批复的设计一致,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区管委监督管理情况。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通过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和督导检查,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过程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稽察检查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求,安排专人或委派前期工作责任人全过程参与,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根据检查意见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水利局。市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前期审批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回头看”。

(三)主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执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重点检查。对前期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组织检查组,下发检查通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前期工作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项目法人根据检查意见组织落实整改,****水利局。市水利局对整改工作立卷存档,同时制定下一步加强前期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水利局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进行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和项目法人在前期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水**论证和取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论证和取水许可等工作监督管理,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2、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4、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5、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小组,每季度对各取水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予以总结。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取水申请审批、取水许可及项目审批、核准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对取退水计量、节水设施等现场检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查看计划用水管理单位下达和执行取用水计划的情况;

7、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

2、通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或者应安装未安装远程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对超计划、无计划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指导监督全市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项目相关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资金配套承诺等相应前置条件。

(三)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六)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标准化工地创建情况等。

(七)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八)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二)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水土保持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项目的项目法人,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市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三)施工合同中水土保持工程是否齐全,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

(四)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是否依法开展,是否全过程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试验、检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五)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监测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监测实施方案是否可行,阶段监测成果是否按时上报。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七)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八)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九)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十)弃渣(土)场、取土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却已投产或投入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水利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全市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由市水利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台账。抽查不定期进行,结合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重点抽查对水土**破坏严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不到位、群众举报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项汇报,就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四)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

(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依法启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

(六)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七)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对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水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和《**市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制定如下稽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实施对象为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正在实施中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许可审批项目、监督服务事项,具体包括取水许可,镇村集中供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在河道上**、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在河道及水工程保护与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生产建设许可,****水库,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河道采砂许可,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小型水库大坝降等报废审批,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外地入即水利施工企业备案等。本制度实施后,依据水法律法规设定的新许可项目,一并纳入本制度管理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地点、期限、数量、方式等。

(二)是否依法缴纳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三)是否落实发放许可决定时确定的补救措施及其他要求,具体有哪些补救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许可决定有其他法定义务的,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五)许可涉及到第三人的,是否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到许可项目所在地实地稽查的形式,根据许可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许可证、许可决定等有关证件,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与许可相关的设备和设施,必要时进行取样勘测、检测、化验等。

(二)询问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开展、建设、实施等情况。

(三)查阅与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票据等。

(四)检阅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记录、台账等有关材料。对需要复印留存的数据、报表、档案等材料,应许被许可人加盖印鉴。

(五)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形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稽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稽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实地稽查,稽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水行政许可稽查记录》,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获取证据。稽查记录由稽查人员和被许可人代表签字。

(四)稽查结束后,稽查负责人应在五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稽查报表》,****大队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稽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听取被许可人关于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依法予以解释、答复。

(二)稽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不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经稽查人员现场合议后,有稽查负责人责令被许可人当场予以改正,并在稽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三)稽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需要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稽查负责人应在稽查结束后两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稽查违法案件报告》,****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予以立案查处。

(四)建立许可稽查考核制度,将水行政许可的稽查工作纳入局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在全局进行通报。

(五)建立被许可人信用档案,将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可事项活动中的不良情节、违法行为等情况载入信用记录,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许可人,视情节不再批准新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或限制参与新的水行政许可项目。

(六)建立健全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举报认真进行核查,并及时到现场实施稽查,依法作出处理。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水利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水政字〔2014〕6号)、《**市水行政处罚基准执行标准》的细化、量化标准执行。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按一般、较重、严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水政字〔2014〕6号)、《**市水行政处罚基准执行标准》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一)局水政科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大队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水政科负责审核、决定,将水政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水政字〔2014〕6号)、《**市水行政处罚基准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依据《**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水政字〔2014〕6号)、《**市水行政处罚基准执行标准》予以认定。

(五)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十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标准化工地创建情况等。

(六)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专项检查。

(二)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三)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稽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三)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调查。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抽检。

(三)资质、资格申请审查(协查)时的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利局结合**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结合项目监管、资质审查协查,安排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市水利局将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等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市水利局将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等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市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局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宣传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与演练、事故管理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及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组织管理、安全监测、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专项督查。****政府安委会、上级部门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每年在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管理项目抽取。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局属各单位****水利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应急预案,或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报告停工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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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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