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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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25万件铝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为**省**市**县金源路86****公司南侧,拟投资15800万元,新征用地33800平方米,建设A、B两栋厂房,厂房建筑面积约22447.18平方米,以铝圆片及环保漆等为原材料(均为外购),通过购置炒片机、提升机、冲压机、喷涂机器人、烘干炉等主要设备(无限制类淘汰类),按照原材料-炒片-冲压-切口-清洗-烘干-喷涂-固化-印刷-上光油-固化-收口-检验出厂的生产工艺,要产品是化妆品瓶、白酒瓶、啤酒瓶等酒水饮料类包装盒灭火器、运动水壶、医药气雾罐等,项目建成后年产125万件铝瓶。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与建设、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pH调节+沉淀+气浮+混凝沉淀)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生活废水达标后一同接****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维桥河。
3.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设置3根排气筒。
本项目内喷涂产生的废气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含苯系物)经内喷机设备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干式过滤棉+水喷淋(TA001-TA003)处理,与内喷涂固化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甲醛、苯系物)经固化炉设备密闭负压+管道收集,三联动(外涂+印刷+上光油)固化废气产生的VOCs(非甲烷总烃、甲醛、苯系物)经固化房密闭负压+管道收集,一同经干式过滤器+CO催化燃烧(TA001-TA003)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其中1-2#生产线废气经DA001、3-4#生产线废气经DA002、5-6#生产线废气经DA003)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内无组织NMHC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5.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7.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测台账。
三、本次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1)有组织,颗粒物≤0.134吨、SO2≤0.00085吨、NOX≤0.0397吨、非甲烷总烃(含甲醛、苯系物)≤0.7619吨(其中甲醛≤0.****706吨、苯系物≤0.2377吨);(2)无组织,颗粒物≤0.013吨、非甲烷总烃≤0.1752吨、甲醛≤0.000039吨、苯系物≤0.052吨。
2.生产废水(接管量):废水量≤6048吨、COD≤0.181吨、氨氮≤0.030吨、TP≤0.024吨、TN≤0.091吨、SS≤0.060吨、石油类≤0.007吨。
3.生活污水(接管量):废水量≤840吨、COD≤0.0252吨、氨氮≤0.004吨、TP≤0.003吨、TN≤0.013吨、SS≤0.008吨、动植物油≤0.00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相关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台账制度。
七、你公司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