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16号省水利厅关于嘉鱼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江段)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湖北-咸宁-嘉鱼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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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6〕116号省水利厅关于**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江段)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鄂水许可〔2026〕116号

省水利厅关于**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

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

涉长江段)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

****公司提交的**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江段)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在长江**河段右岸**县石矶头村对应**长**堤鄂江右304+400,实施**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江段)。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水管道。

二、同意《**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江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水管道为一根DN1000球墨铸铁原水管道。****泵站预留管线接口处,该接口位于堤内坡,对应**长**堤鄂江右304+400,再垂直堤防沿堤坡明敷64米,随后向东在河道管理范围外顺堤浅埋。

三、同意《**县全域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江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无影响,对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

四、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二)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确保防洪安全。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

(三)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拟建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施工安排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应提前联系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

(六)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你公司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应函请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七)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公司或建设、****公司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报送**县全域供水一体化

项目—第二水厂供水及配套管网工程(原水管网涉长

江段)洪水影响评价****水厂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表审查成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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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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