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生产汽车零部件及智能装备配件9万件项目;
建设地点:**省****开发区通港路86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名环****公司;
项目概况:****拟投资 3000 万元,利用自有
厂房,购置数控拉弯机、CNC 加工中心、喷涂生产线、试验装置等主要生产设备,建设年生产汽车零部件及智能装备配件 9 万件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生产汽车零部件及智能装备配件 9 万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就近排入永**,雨水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Ⅲ类标准。生活污水由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一起接管进入****公司处理,最终排入栟茶**。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2015)表 1 中 B 等级标准,同时也应符合鹰泰水务设计接管水质要求。****公司出水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 1 中 C 标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抛丸、下料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 1 标准;皮膜产生的磷酸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25)表 2 标准;调配喷漆、晾干、喷塑、烘干、固化、危废贮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966-2021)表 1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3966-2021)表 2 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 3 标准。
(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2025)。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6年7月23日—2026年7月29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026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