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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81MA49RUMJ7P | 建设单位法人:田柯 |
| 宁士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丹**市 |
| 三官殿街道三官大道26号 |
| 年产4000吨汽车零部件铸造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丹**市 三官殿街道三官大道26号 |
| 经度:11.****144 纬度: 32.****4111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10 |
| 十丹环函〔2025〕4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81MA49RUMJ7P001U |
| 2026-05-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381MA49RUMJ7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381MA49RUMJ7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81MA488M4T81 | 竣工时间:2026-04-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4000吨汽车零部件铸造加工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4000吨汽车零部件铸造加工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制壳、熔炼、浇注、清砂、抛丸、打磨、正火、水淬、精修清理、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制壳、熔炼、浇注、清砂、抛丸、打磨、正火、水淬、精修清理、检验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来源于设备冷却水和脱蜡废水,经沉 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产生的废气来源于制蜡、制壳、脱蜡、焙烧、熔 化、浇注、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制蜡、制壳、 脱蜡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 蜡模铸造制壳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2); 焙烧及天然气 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DA003); 熔化和浇注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4); 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DA005)。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附 录A 排放限值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 项目产生的废气来源于制蜡、制壳、脱蜡、焙烧、熔 化、浇注、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制蜡、制壳、 脱蜡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 蜡模铸造制壳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2); 焙烧及天然气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碱喷淋+电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DA003); 熔化和浇注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4); 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DA005)。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附 录A 排放限值 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①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②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公司回收或厂家回收;③设置了一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用于内部设备润滑不外排,废桶由供应商每次供货时带走更换 |
| 焙烧及天然气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碱喷淋+电除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02吨/年、氮氧化物0.1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3吨/年、颗粒物0.5714吨/年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生态环境局****分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满足总量要求,见总量核算 现场核查发现厂内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见附件10 已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未发生重大变动 项目已建设完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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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207 | 0.02 | 0 | 0 | 0.021 | 0.021 | / |
| 0 | 0.0839 | 0.19 | 0 | 0 | 0.084 | 0.084 | / |
| 0 | 0.5284 | 0.5714 | 0 | 0 | 0.528 | 0.528 | / |
| 0 | 0.0038 | 0.3 | 0 | 0 | 0.004 | 0.004 | / |
| 1 | 三级化粪池、污水处理站 | 氨氮、总磷《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污水处理站 | ,验收监测期间:氨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 1 | 项目产生的废气来源于制蜡、制壳、脱蜡、焙烧、熔 化、浇注、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制蜡、制壳、 脱蜡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 蜡模铸造制壳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2); 焙烧及天然气 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DA003); 熔化和浇注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4); 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DA005)。 |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附 录A 排放限值 | 项目产生的废气来源于制蜡、制壳、脱蜡、焙烧、熔 化、浇注、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制蜡、制壳、 脱蜡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排放(DA001); 蜡模铸造制壳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2); 焙烧及天然气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通过碱喷淋+电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DA003); 熔化和浇注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 (DA004); 抛丸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筒排放(DA005)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总悬浮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 生产车间厂房外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有组织废气制蜡、制模、脱蜡废气、排放口DA001、蜡模铸造制壳、废气排放口DA002、焙烧废气排放口DA003、熔化、浇注、抛丸废气排放口DA004、抛丸、打磨废气排放口DA005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 1 |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 厂界东侧、南侧、西侧、北侧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 1 | 各类固体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 ①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②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公司回收或厂家回收;③设置了一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用于内部设备润滑不外排,废桶由供应商每次供货时带走更换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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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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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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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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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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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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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