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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245751X | 建设单位法人:李志伟 |
| 方海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厂区内 |
| 新一代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61-C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厂区内 |
| 经度:113.825972 纬度: 36.129583 | ****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06 |
| 红开审环表〔2025〕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45751X002U |
| 2026-04-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8500 |
| 381.73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245751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245751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800MACW1BQK2T | 竣工时间:2026-03-24 |
| 2026-04-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0-11 |
| 2026-06-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china-hnah.com/news/9_369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1.生产设施变动 ①电熔系统:每台电窑对应上一台电熔设备共用一套现有电熔控制系统,本项目**电熔设备总运行功率为1212Kw,较环评及批复运行功率增加。 ②整浆联合机:较环评及批复的2台实际建设为1台,剩余1台纳入后期工程验收。 ③并轴机: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已验收的1台并轴机,规格为150m/min,年满产7884万米,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年产能1410万米,本项目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布年产能1100万米,可以满足本项目生产需求。 ④预脱浆机组:与年产一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线项目(重新报批)(一期工程)共同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已验收的1套预脱浆机组,规格100m/min,年满产5256万米,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一期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布产能为1410万米/a,年产一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线实际产能为2746万米/a,本项目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布年产能1100万米,可以满足本项目生产需求。 ④表面处理机组:较环评及批复的6台(规格100m/min,幅宽1.4m),实际建设为3台(规格100m/min,幅宽1.4m)。 ⑤验布机:较环评及批复的6台规格为30m/min,幅宽1.4m,实际建设3台60m/min,幅宽1.4m,总规模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本项目环评及批复产能为年产880吨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和年产11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布。实际建设规模为年产880吨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和年产11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布,未超过环评批复产能。 2.废气治理设施变动: ①预脱浆废气治理:本项目与年产一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线共同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预脱浆机组及其废气治理设施。 ②表面处理废气治理:较环评批复企业实际建设3台表面处理设备,每台表面处理设备设置2根排气筒,较批复增加设置3根排气筒。 ③硅烷处理剂配制车间废气:本项目与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共用硅烷处理剂配制车间,依托本项目与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硅烷处理剂废气治理设施,该废气治理设施与年产一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线共用同一个排放口。 ④污水站废气:环****处理站恶臭气体提出治理措施,实际建设为生物除臭装置,属于环保设施优化提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880吨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和年产11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880吨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和年产11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配合料制备→玻璃熔制→纤维成型→年限加工; 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布:经纱调理→整浆联合→并轴→穿综穿筘→织布→预脱浆→热脱浆→表面处理→验布→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纱:配合料制备→玻璃熔制→纤维成型→年限加工; 超低损耗低介电玻璃纤维布:经纱调理→整浆联合→并轴→穿综穿筘→织布→预脱浆→热脱浆→表面处理→验布→包装入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配合料系统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至1跟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玻璃熔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1根15m排气筒排放; 一次退浆废气通过退浆机高温区受热燃烧+密闭收集后进入焚烧处置炉处理,一次退浆工段设置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二次退浆废气通过在闷炉中闷烧处理,二次退浆工段设置2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表面处理工段、硅烷处理剂配制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表面处理工段设置3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硅烷配置设置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本项目生产废水依托厂区(年产1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处理站,规模为2600m3/d****处理站,对本项目污水处理达到,排入****公司。 | 实际建设情况:配合料系统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至1跟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玻璃熔窑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1根15m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未**预脱浆炉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与脱浆机组及其废气治理设施。 二次退浆废气通过在闷炉中闷烧处理,二次退浆工段设置2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本项目表面处理工段共设置6根排气筒;本项目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硅烷处理剂配制车间。 本项目依托厂区二期1500m3/d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产生的废气经生物除臭设施治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 |
| ①预脱浆废气治理:本项目与年产一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线共同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预脱浆机组及其废气治理设施。 ②表面处理废气治理:较环评批复企业实际建设3台表面处理设备,每台表面处理设备设置2根排气筒,较批复增加设置3根排气筒。 ③硅烷处理剂配制车间废气:本项目与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共用硅烷处理剂配制车间,依托本项目与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硅烷处理剂废气治理设施,该废气治理设施与年产一亿米高性能电子布智能化生产线共用同一个排放口。 ④污水站废气:环****处理站恶臭气体提出治理措施,实际建设为生物除臭装置,属于环保设施优化提升。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22.8243 | 75.8798 | 0 | 0 | 22.824 | 22.824 | |
| 0 | 0.0966 | 4.1785 | 0 | 0 | 0.097 | 0.09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2803 | 0 | 0 | 0 | 0 | / |
| 0 | 1.16 | 2.0844 | 0 | 0 | 1.16 | 1.16 | / |
| 0 | 0.3913 | 0.5419 | 0 | 0 | 0.391 | 0.391 | / |
| 0 | 0.9783 | 2.1954 | 0 | 0 | 0.978 | 0.978 | / |
| 1 | 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1500m3/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林****处理厂处理工艺进水要求 | 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1500m3/d污水处理站(一级化混+水解酸化+二级生物接触氧化+二次化混工艺) | 验收监测期间,****处理站排放口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为pH 8、COD17mg/L、SS8mg/L、氨氮0.077mg/L、BOD7.7mg/L、TP0.29mg/L、石油类0.74mg/L、动植物油0.78mg/L,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的限值要求,同时可以满足林****处理厂处理工艺进水要求。 |
| 1 | 配料系统有组织废气 | 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30mg/m3),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 | 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至1跟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与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项目、低介电玻璃纤维纱产业化扩建项目共用一个排放口) |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3.6mg/m3 | |
| 2 | 玻璃熔窑废气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 | 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连接1根15m排气筒排放 | 玻璃熔窑工序废气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8-3.9mg/m3 | |
| 3 | 一次退浆废气(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项目预脱浆炉) | 非甲烷总烃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天然气燃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超过260mg/m3。 | 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与脱浆机组及其废气治理设施。 | 一次退浆炉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56~4.83mg/m3,颗粒物浓度为2.7~3.2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浓度29~34mg/m3。 | |
| 4 | 二次退浆1#废气出口 | 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超过260mg/m3 | 二次退浆废气通过在闷炉中闷烧处理,二次退浆工段设置2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58-4.91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3.4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为18mg/m3 | |
| 5 | 二次退浆2#废气出口 | 非甲烷总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超过260mg/m3 | 二次退浆废气通过在闷炉中闷烧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 二次退浆2#废气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4.74-4.94mg/m3,监测期间颗粒最大浓度为3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为19mg/m3 | |
| 6 | 硅烷处理剂配制排气筒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排放限值(80mg/m3) | 本项目依托5G用低介电常数玻璃纤维纱/布项目硅烷处理剂配制车间及其配套废气治理设施 |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62-3.97mg/m3 | |
| 7 | 表面处理烘干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玻璃制品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文件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排放不超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超过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超过260mg/m3 | 表面处理工段共设置6根排气筒 | 颗粒物浓度为1.5~2.1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氮氧化物浓度3~10mg/m3 | |
| 8 | 污水站废气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氨排放不超过4.9kg/h,硫化氢排放不超过0.33kg/h,臭气浓度排放不超过2000 | 污水站废气经废气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 污水处理站废气出口有组织氨排放速率为0.0012~0.0015kg/h,有组织硫化氢排放速率为0.00013~0.00014kg/h,臭气浓度为550~977 |
|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噪声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达标排放,敏感点杨家泊村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 | 验收监测期间昼间噪声最大值55dB,夜间噪声最大值44dB |
| 1 | 废丝、车头纱及去皮纱、除尘灰、去边纱、废布外售综合利用;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硅烷处理剂桶、废冰醋酸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市天裕****公司进行处置。 | 废丝、车头纱及去皮纱、除尘灰、去边纱、废布外售综合利用;废有机溶剂桶、废活性炭、废硅烷处理剂桶、废冰醋酸桶、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实验室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交由濮****公司****公司进行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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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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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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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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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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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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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