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029年常用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采****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市**区新韶西路**公园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区**省**市**区木莲路187号天天向上家园6栋109室-49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附件:分项价目表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质量要求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1、质量保证:乙方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甲方有责任给予补充。 4、乙方为其提供的投标货物提供质保期保障。 5.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的方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及相应服务,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甲方。 3、当甲方需要进行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采购时,甲方将所需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甲方的要求制定采购单清单:包括 (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采购清单经甲方和乙方双方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但项目数量必须由甲方指定的人员签字确认。 4、在供货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4.1、对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货物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货物。甲方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乙方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货物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甲方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甲方检查和清点。乙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货物不损坏,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4.3、乙方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4、配送服务期间,如遇极端自然灾害或极端气候,乙方须提前准备应对手段和防护措施,保证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的及时供货。 5、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 6、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甲方需要乙方作出紧急响应的,乙方应立即作出响应。 7、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8、每延迟一个工作日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最长延迟交货日期不能超过 5 个工作日(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除外),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违约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因此所照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咸嘉湖支行(****:190********0003740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交货;批量货物 3 日内交货或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内交货。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甲方依据采购清单对到货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数量、配件及配套资料进行逐一清点核对,核查物资及器材外观完整性及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3C 认证(如有)、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保修凭证等全套资料,确保所有参数完全匹配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严禁三无产品、翻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参数不符产品进场。同时对所有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开展现场开箱检验与通电试运行验收,检查产品外观无破损、变形、掉漆、划痕、锈蚀、开裂、受潮等质量缺陷,零部件齐全完好,无缺失、损坏、松动、渗漏、接线错误等问题,线路、管路、配件布设规范,整体装配工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所有景观亮化器材均需开展空载、负载通电测试,核验设备启动性能、运转状态、发光效果、色温一致性、显色指数、亮度均匀性、控制响应、节能性能、防护等级(IP65 及以上)等核心功能,确保设备启动顺畅、运转平稳、无闪烁、无频闪、无异常发热、无卡顿故障,各项技术指标及作业性能满足项目施工、运维及景观照明现场需求,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甲方同步核查产品安全合规性,所有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需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识及操作铭牌,电气设备具备漏电、接地、防雷、防浪涌等安全保护功能,整机质量、安全、环保指标均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无任何安全隐患。并同步核验售后质保服务,乙方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落实实质服务,明确质保期限、维修响应、上门服务、配件更换、故障抢修等售后承诺,保障设备后期维保、维修及配件正常供应。单批次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日为供货完成日期,双方依规办理签收手续;若设备出现参数不符、配件缺失、性能故障、质量缺陷等不合格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全新合格设备、补齐配件并完成重新调试验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单批次不合格设备占比超标、设备性能不达标或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叠加扣除相应货款及履约保证金,乙方累计三次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验收全过程须留存含具体日期、时间水印的影像及照片资料备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验收主体:**** 2、组织形式:本项目由****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由甲方分批次办理现场签证验收,据实结算。每批次办理项目验收书。4、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程序: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位置后,由乙方申请验收,****小组成立后启动验收程序,现场办理签证验收,每季度结算时根据分批次验收的签证单按结算金额办理项目验收书; (2****小组:****采购部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参与项目验收,监督部门负责现场监督验收; (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甲方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现场办理签证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更换成合格产品。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验收内容:甲方依据采购清单对到货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数量、配件及配套资料进行逐一清点核对,核查物资及器材外观完整性及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3C 认证(如有)、使用说明书、安装手册、保修凭证等全套资料,确保所有参数完全匹配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严禁三无产品、翻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参数不符产品进场。同时对所有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开展现场开箱检验与通电试运行验收,检查产品外观无破损、变形、掉漆、划痕、锈蚀、开裂、受潮等质量缺陷,零部件齐全完好,无缺失、损坏、松动、渗漏、接线错误等问题,线路、管路、配件布设规范,整体装配工艺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所有景观亮化器材均需开展空载、负载通电测试,核验设备启动性能、运转状态、发光效果、色温一致性、显色指数、亮度均匀性、控制响应、节能性能、防护等级(IP65 及以上)等核心功能,确保设备启动顺畅、运转平稳、无闪烁、无频闪、无异常发热、无卡顿故障,各项技术指标及作业性能满足项目施工、运维及景观照明现场需求,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甲方同步核查产品安全合规性,所有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需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识及操作铭牌,电气设备具备漏电、接地、防雷、防浪涌等安全保护功能,整机质量、安全、环保指标均符合国家现行行业规范,无任何安全隐患。并同步核验售后质保服务,乙方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落实实质服务,明确质保期限、维修响应、上门服务、配件更换、故障抢修等售后承诺,保障设备后期维保、维修及配件正常供应。单批次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日为供货完成日期,双方依规办理签收手续;若设备出现参数不符、配件缺失、性能故障、质量缺陷等不合格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全新合格设备、补齐配件并完成重新调试验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单批次不合格设备占比超标、设备性能不达标或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叠加扣除相应货款及履约保证金,乙方累计三次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验收全过程须留存含具体日期、时间水印的影像及照片资料备查。 6、验收标准: (1)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品牌、材质、配置及技术参数送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品牌、型号、规格、材质或以次充好、降低配置。若发现供应商擅自更换产品、降低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并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到货物后,将按合同、订单及装箱单对产品数量、批次、外观、包装及配件进行现场清点核对。如发现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批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破损、瑕疵、缺失等问题,甲方有权立即要求退货,供应商须在当日内完成退换货或补送到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误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 (3)所有器材的外包装须完好无损,无受潮、破损、变形、挤压痕迹,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含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制造商、出厂日期、防护等级等信息; (4) 器材外观无锈蚀、掉漆、裂纹、变形、磕碰痕迹,表面涂层均匀,铭牌标识清晰牢固(含型号、规格、序列号、制造商信息、执行标准号); (5)景观亮化器材的灯体、灯罩、接线端子、防水接头等部件装配牢固,紧固件无松动,密封件完好,无渗漏、油污,操作 / 安装接口无毛刺、变形,适配性良好。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内容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1)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的品种、型号、规格、品牌、材质、配置及技术参数送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品牌、型号、规格、材质或以次充好、降低配置。若发现供应商擅自更换产品、降低标准,甲方有权拒收并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到货物后,将按合同、订单及装箱单对产品数量、批次、外观、包装及配件进行现场清点核对。如发现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批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破损、瑕疵、缺失等问题,甲方有权立即要求退货,供应商须在当日内完成退换货或补送到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误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 (3)所有器材的外包装须完好无损,无受潮、破损、变形、挤压痕迹,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包含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制造商、出厂日期、防护等级等信息; (4) 器材外观无锈蚀、掉漆、裂纹、变形、磕碰痕迹,表面涂层均匀,铭牌标识清晰牢固(含型号、规格、序列号、制造商信息、执行标准号); (5)景观亮化器材的灯体、灯罩、接线端子、防水接头等部件装配牢固,紧固件无松动,密封件完好,无渗漏、油污,操作 / 安装接口无毛刺、变形,适配性良好。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供应商应对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所有物资的数量、质量上对于履约不到位的、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约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管理部门,向供货商发出书面提醒警告,并要求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换货物;书面提醒警告后依然出现以次充好、数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供货商无条件退换货物,并扣除当次退换货物总金额的10%作为处罚金;对于屡次不改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将终止合同,所有的服务项目在验收中发现服务质量差标准不高未能达到要求的,将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扣款并向服务方发出书面提醒警告,书面提醒警告后依然出现服务质量差标准不够高或者业务部门指出相关问题及提供证明资料的,将对服务方作出处罚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处罚金,对于服务屡次不改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将终止合同。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货物达到标准为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对配送的生产物资及景观亮化器材进行清点查验,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乙方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乙方有违约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及采购文件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如有违约,按照合同及采购文件对应条款,接受处罚; 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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