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坤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7MACAYXQD50
住址:**省****县巧马镇板坝村
2026年6月11日,****公司向我局提交“**县年产20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主动申请处理的报告,我局执法人员蒙高锋、王丰莲分别于2026年6月17日、2026年7月6日采取现场检查和询问的方式对****公司****公司)投资建设的**县年产20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开展检查时,****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陈述在未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证据如下:
1.2026年6月17****公司采取现场检查时对总经理滕诗华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7月6****公司总经理滕诗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7月6日****《关于任命滕诗华同志为总经理的决定》1份;
4.2026年6月11日由滕诗华提供的《关于****公司“**县年产20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主动申请处理的报告》1份;
5.2026年7月6日****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
6.2026年7月6日****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书》复印件1份;
7.2026年6月17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1张;
8.2026年7月6日由****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县年产20万方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9.2026年7月6日由滕诗华提供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总投资额载明内容为32500.59万元;
10.2026年6月17日****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2026年7月6日由滕诗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2026年6月17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3.2026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证据1至证据13****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9****公司**项目投资总额为32500.59万元整;证据10至证据13用于****公司。
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