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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拟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企业名单附后)予以注销,特此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7月22日-2026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0371-****8856
通讯地址:**市市民之家
排污许可证拟注销企业名单
|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失效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 1 | ******公司 | **** | 2026年7月21日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