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8)〔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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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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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12号
发布日期: 2026-07-23 15:40:07

****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贵****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27MACFF6AB4X

住址:**省**县者楼街道环城路362号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7日对实际经营单位为****的原**县****公司投资建设的**县年产10万m3杉木集成材林业产业链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链项目)开展2026年第二季度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产业链项目二期生态板生产线成品车间外**的一套6蒸吨的承压蒸汽锅炉及配套设施,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已于2025年1月开工建设。

2.****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将二期生态板生产线原辅材料中使用的胶水从环评批复使用的大豆胶变更为脲醛树脂胶,导致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

****的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证据如下:

1.2026年5月28日对****采取现场检查时,对总经理罗根良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6月9日对****总经理罗根良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省木生木业董事会成员工作分工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4.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生态环境局《关于**县年产10万立方米杉木集成材林业产业链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1〕192号)复印件1份;

5.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中第1至16页的复印件1份;

6.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承压蒸汽锅炉)复印件1份;

7.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贵****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2026年6月9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贵****公司《关于**县10万m3杉木集成材林业产业链建设项目实际经营主体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2026年6月9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2026年7月1日由罗根良提供新的环评送审稿第1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复印件1张,总投资额载明内容为1500万元;

11.2026年6月9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

12.2026年6月9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

13.2026年6月9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原经营单位**县****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县年产10万立方米杉木集成材林业产业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14.2026年6月17日对****采取现场检查时,对****销售部负责人黄万福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5.2026年7月1日对****销售部负责人黄万福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16.2026年6月17日由****销售部负责人黄万福提供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脲醛树脂粘接剂)复印件1份;

17.2026年6月17日由****销售部负责人黄万福提供的贵****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8.2026年6月17日由****销售部负责人黄万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9.2026年5月28日对****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1张;

20.2026年6月17日对****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2张;

21.6月15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贵****公司成品车间生产情况说明》1份;

22.2026年5月28日由****总经理罗根良提供的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5月28日由罗根良提供的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证据1至证据22用于证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10用于证明******项目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整;证据22用于证明违法主体为****。

****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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