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领****公司**年产10万吨锂电池添加剂新材料项目(一期)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领****公司**年产10万吨锂电池添加剂新材料项目(一期)位于**市**街道东庄村东、**
****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内,****管理委员会对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装置3万吨/年三乙胺,12000吨/年氯代碳酸乙烯酯,2000吨/年碳酸亚乙烯酯,2000吨/年氟代碳酸乙烯酯装置规模及配套的溶剂回收装置,氟化盐生产装置。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引****水库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孝****公司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21.0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0.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9万m3/a。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水源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给,不计入取水许可证。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园区供水管网**领****公司分水口(坐标:东经111°51′21.8″、北纬37°08′23.2″),职工生****园区自来水供水管网**领****公司分水口(坐标:东经111°51′5.2″、北纬37°09′20.0″),****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工程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核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附件:**领****公司**年产10万吨锂电池添加剂新材料项目(一期)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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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