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度我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评审时间。各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工作。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由****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二)考试时间。国家和省组织的“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职称考试,统一执行国家和省时间安排。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的职称。
2.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区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其他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区评审的,须按规定向我****保障部门提交所****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以下简称委托函)。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事业单位应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工作,不得超过岗位数量和等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事业单位,不再推荐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市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址:https://117.****.239∶9000/sdzc-web-ui/business/1ogin/1ogin.html)查询。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程技术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数字技术工程师、持有境外职业资格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4.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高级职称统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人力**管理、卫生等11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按照县级以**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7.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保障厅****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8.参加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物联网、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的,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经区人社局上报,由市人社局联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9.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10.按照《******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1.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1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4.按照《******保障厅关于优化**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124号)规定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15.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16.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组织部******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等各方面权利。
17.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8.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按照《******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59号)规定,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基层职称证书换发”填报信息,实行全程网办,与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同步进行,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公示公布、证书发放等均与正常申报职称人员相同。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1.****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确定具体申报呈报时间和要求。
2.申报人对照通知要求,自行登录“服务平台”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3.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服务平台”,申报人应按评委会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推荐程序,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和被推荐申报人名单。按要求成立7名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业绩成果形成、评价、发表及科研诚信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申报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保障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社区、乡镇(街道)人力**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有异议未查实出具意见;(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委员会组建及调整
1.2026年度市级高、中级评委会名单,区级中、初级评委会名单及评审范围详见附件2、3、4。
2.****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经济5个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权;继****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评委会。
3.****小学教师、工程技术2个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继续组建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学校教师、图文文博、艺术、药品技****委员会。
4.新闻、播音、体育等系列,我区不组建初级评委会,上述系列相应职称实行委托评审;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盲人医疗按摩、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我市不组建中、初级评委会,上述系列相应职称实行委托评审。
(二)评委会评审
1.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委会。
2.评委会评审应当使用“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现全程追溯可查。
3.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实际贡献。
4.鼓励提倡高级、中级评委会采取笔试测试、面试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全面考察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专业能力。
5.全市高、中级职称实行全封闭式异地专家异地评审,减少外界干扰,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增强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三)评审收费
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保障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申报人可以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不得放宽标准条件推荐申报,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审专家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的评委会检查,****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委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委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委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委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实施申报专项行动
(一)各部门(单位)要持续面向中小企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线下线上结合,及时精准开展职称政策宣传讲解,支持有条件的评委会对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增强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二)依托“服务平台”,面向备案的评委会,开展规范职称评审组织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是否及时将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在“服务平台”公开,是否按规定将评审方案、评审结果在“服务平台”备案,是否全程使用“服务平台”进行职称评审,是否及时发放职称电子证书,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效率,进一步打造公开、规范、阳光的评审环境。
八、规范信息发布
在“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审查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文件等,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相应栏目发布。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文件和现行职称评价标准名录
2.2026年度聊****委员会名单
3.2026年度聊****委员会名单
4.2026年度**市茌****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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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