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公司关于办理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施工期)取水许可的申请》(汾城办字〔2026〕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市兑镇镇偏店村;****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11〕6号文批复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规发〔2011〕1297号文批复矿井生产能力为90万t/a,******厅为该公司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212****8953),批准开采1#-11#煤层、批采标高945m-180m、井田面积4.6316km2。
二、根据水利部办资管〔2025〕6号文,**市为地下水超载区(浅层地下水超采),本项目取水口不在超采区范围内,不属于限批情形。同意该项目施工期生产取水水源为本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项目施工期3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92万m3/a,其中:施工期生产取水量1.28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3.64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施工期生产用水****处理站**池(坐标:东经111°39′2.2″,北纬 37°5′22.2″),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自备井(坐标:东经111°39′16.8″,北纬 37°5′49.1″),****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用水点。
四、矿坑水所检测项目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要求,经处理后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岩溶地下水各项水质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生活用水水源。
五、本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须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八、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
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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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