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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审查**市**区200MW/400MWh独立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市**区200MW/400MWh独立储能项目
(二)项目业主:****
(三)项目代码:****
(四)建设地点:**市**区大圩园范围内
(五)项目性质:**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0亩,拟**一座220kV升压站、80个集装箱式电池舱和40个PCS交直流转换一体舱,实际建设规模以最终批复报告确定。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4000万元,****银行贷款。
(八)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计划2026年8月开始建设,2027年3月建成投产。
三、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是电力,年消耗电力2198.64万kWh;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702.13tce(当量值)/6398.04tce(等价值)。项目无化石能源、原料用能消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76tce/MWh,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9841.11tCO。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采用合理监测方法。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
五、请你单位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贵****改革局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