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道205线(****)**至下小河段公路A10标段新增临时用地的批复
****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省道205线(****)**至下小河段公路A10标段新增临时用地手续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关桥乡麻春村集体土地1.7781公顷,其中农用地0.2735公顷(为灌木林地)、未利用地1.5046公顷,作为省道205线(****)**至下小河段公路A10标段新增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报告)。
二、你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存放,复垦时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耕作层造成的损毁降到最小。
三、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2026年7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转作他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县自然**、林草主****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如因政策原因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局进行复垦验收。(四)按期复垦验收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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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