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40MW驭风行动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涉清漳**、三泉河、瓦房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水文站监测断面下游约8.8km处,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施工和测验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五、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洪水影****水文站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附件:**40MW驭风行动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涉清漳**、三泉河、瓦房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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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总站,****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