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鑫臻来贸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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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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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7-23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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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8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清环英责改〔2026〕3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黄燕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E303EW4Y

地址:**市沙口镇沙口017乡道旁1号

我局分别于2026年5月23日、6月23****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2.擅自建设的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E303EW4Y)和黄燕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黄燕君是****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张赐标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23日《授权委托书》。证明:张赐标是****的员工,****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审〔2025〕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1881MAE303EW4Y001Y)、《****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选)。证明:****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已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证据四:《****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证明:****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纳入环评管理,建****铁矿采选081、化学矿开采102,环评类别均为报告书。

证据六:《土地厂房租赁合同》。证明:****租用**市沙口第四水泥厂用地和厂房作为生产场所。

证据七:2026年5月23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年5月23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已建成并投产的事实,建设的2条选矿****公司年产25万吨机制砂技改项目环评审批的规定。

证据八:《石料销售合同》《铁矿买卖合同》《硫精矿购销合同》。证明:********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铁矿和硫铁矿,该项目已投产,并有产品销售记录。

证据九:《****公司****公司电费通知单》(统计时段2025年3月至2026年5月)。证明:****生产用电情况。

证据十:黄燕君、蔡林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燕君、蔡林潮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2026年6月23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君、老板蔡林潮和员工张赐标进行调查询问,****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了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文号:佛景评报字〔2026〕QYC第0035号)。证明:****铁矿和硫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十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6488868P542)、《**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证明:****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公司:1.立即停止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项目的建设。2.立即改正擅自建设的1条铁矿洗选生产线和1条硫铁矿洗选生产线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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