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 名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英责改〔2026〕39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7-23 | |
| 主题词: | |||
清环英责改〔2026〕3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8573
地址:****工业园区三隅大道6号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5月16日和5月27****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7号车间开工建设皮革样品实验场所建设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8573)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张敏为****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2026年5月16日《授权委托书》、王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洋的身份信息情况,王洋为****管理人员,****公司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证据三:《****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选)、《关于****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1〕19号)、《关于****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一期:4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7〕63号)及《****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二期:4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咨询意见》。证明:****80万张/年蓝湿皮加工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和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四:《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608573001Y)。证明:****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年12月27日至2029年12月26日止。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位于****工业园内,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证据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7号车间**的皮革样品****实验室建设项目,已纳入环评管理,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证据七:2026年5月16日《****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和视频。证明:2026年5月16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7号车间开工建设皮革样品实验场所的行为。
证据八:2026年5月27日《****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管理人员王洋进行调查询问,王洋确认2026年5月16****环境局****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公司擅自建设皮革实验场所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收款收据》(NO:****234)。证明:****擅自建设皮革样品实验场所的项目投资额。
证据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编号202********3338166094E)、《**省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平台查询界面截图》(统计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17日)。证明:****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不含本次)。
证据十一:《****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立罚字〔2026〕18号)。证明:****近一年内非首次违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皮革样品实验场所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