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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湖****自然保护区修筑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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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3848Q,法人代表:张帆)提供的在湖****自然保护区修筑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公告(2026年第2号)、《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同意你单位在湖****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修筑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修筑设施的主要内容为:**停车坪及道路,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配套用房:综合用房1栋,1层结构,占地面积 180 平方米;维保用房1栋,1层结构,占地面积255平方米;门卫房2栋,1层结构,占地面积45平方米;配套建设停车位、给排水、电气、绿化、消防等其他设施。项目新增永久占地面积 0.7495公顷,无临时占地。
本决定仅对“团洲停保站建设项目”相关设施在湖****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建设有效,如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动,应****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报批。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没有实施且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你单位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项目相关设施建设的生态监测,采取有力减缓措施,将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林业局****林业局对****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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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