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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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评审方 法 |
评审方法 |
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分包商名称 |
与分包商须知 3.5. 1 项依法设立提供的证明 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 明材料。 |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 3.7.4 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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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协议书 |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提交联合体 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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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函中实质性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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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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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依法设立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第 3.5. 1 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第 3.5.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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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要求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第 3.5.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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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要求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第 3.5.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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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誉要求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第 3.5.5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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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要求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第 3.5.6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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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要求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分包商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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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5.7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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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存在的情形 |
不存在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第 3.3 款及分 包商须知第 1.2.4 项和第 1.2.5 项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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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体分包商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第 3.4 款及分包 商须知第 3.5.8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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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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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第 3.2 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第 3.3. 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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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第 3.4. 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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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案(或劳务作 业方案) |
符合第二章第 3.6 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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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目标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第 2 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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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目标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第 2 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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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期限 |
符合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第 2 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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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 |
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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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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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评审价格 |
(1)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不大于本包件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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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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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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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分包商并列时确定 分包商优先顺序的 规则 |
经评审的标价相等时,评审小组依次按照以 下优先顺序推荐候选成交分包商或确定成 交分包商: □ 以分包商库中被评为相应业务红名单的 分包商优先。 □ (自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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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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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存在的情形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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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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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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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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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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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要求是指投标保证金的形 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标书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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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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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价格 |
(1)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不大于本包件最高投 标限价; (2)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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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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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劳务作 业方案 评审标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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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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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管 理机构 评审标 准 |
项目负责人(现场负 责人)资格与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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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资格与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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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负责人资格与 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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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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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标准: □无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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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
| 3.6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 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 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劳务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① 招标人可以不设置详细评审标准;如设置详细评审标准,其中对投标价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否决 投标的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标书代写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有一项情形存在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 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 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1.5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经评 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 出的澄清、说明。****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 投标。
3.3.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3.5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通知,以及投标人对投标文 件的澄清通过“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3.4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 原则处理。
3.5 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 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3 评****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 意评标结果。
3.5.4 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 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6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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