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焉征补告〔20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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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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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焉征补告〔2026〕01号
发布日期:2026-07-23 19:18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第二师21团—七个星镇公路项目(焉耆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二师21团—七个星镇公路项目(焉耆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7月23日—2026年8月21日。本公告在****门户网站(https://www.****.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焉******局(地址:焉耆镇**路1167号院;联系人:巴都玛;电话:0996-****68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年8月21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焉******局(地址:焉耆镇**路1167号院;联系人:巴都玛;电话:0996-****682)。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师21团—七个星镇公路项目(焉耆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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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附件

第二师21团—七个星镇公路项目(焉耆县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七个星镇**村、哈尔莫墩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5.4422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第二师21团-七个星镇公路项****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属于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该项目是第二师焉耆垦区各团场与周边乡镇串联的重要兵地融合路,是兵团国省道路网规划中S686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焉耆垦区与G0711乌尉高速的重要连接线,项目的建成将促进兵地路网交通深度融合,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交通保障,对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七个星镇**村集体所有土地1.5158 公顷(22.74亩)。其中农用地 1.5057 公顷(22.59亩),含耕地0.1491公顷(2.24亩)、乔木林地0.6678 公顷(10.03亩)、其他农用地0.6888公顷(10.33亩);建设用地0.0101公顷(0.15亩),****基地0.0097 公顷(0.15亩)。

2、拟征收七个星镇哈尔莫墩村集体所有土地3.9264 公顷(58.90亩)。其中农用地3.8595 公顷(57.89亩),含耕地0.3080 公顷(4.62亩)、乔木林地1.3025 公顷(19.54亩)、其他农用地2.2490公顷(33.74亩);建设用地0.0669 公顷(1.00亩),****基地0.0229 公顷(0.34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1.141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7.1590万元/公顷。其中耕地系数为1.0、园地系数为1.61、乔木林地及其他林地系数为0.81、其他草地系数为0.17,《通知》中未明确的其他农用地、住宅用地参照耕地补偿,系数为1.0。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的规定执行。一般作物按最高标准1500元/亩,经济作物按1.5倍标准执行,最高标准为225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阔叶树胸径5cm以下补偿标准为18元/棵、5cm-15cm补偿标准为30元/棵、15cm-30cm补偿标准为40元/棵、30cm以上补偿标准为50元/棵;桃树/杏树/桑树胸径5cm以下补偿标准为45元/棵、5cm-15cm补偿标准为180元/棵、15cm-30cm补偿标准为300元/棵、30cm以上补偿标准为300元/棵;李子树/西梅树胸径5cm以下补偿标准为70元/棵、5cm-15cm补偿标准为200元/棵、15cm-30cm补偿标准为300元/棵、30cm以上补偿标准为300元/棵;水泥地坪厚度大于6cm补偿标准为70元/㎡,厚度小于等于6cm补偿标准为45元/㎡;砖石围墙补偿标准为90元/㎡;草栅栏/铁丝网补偿标准为34元/㎡;铁质大门补偿标准为225元/㎡;滴灌设施补偿标准为1000元/亩。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厅《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 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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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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