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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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一)设置会计机构;(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 ****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新财会〔2005〕17号)
第三条 ****财政厅负责和指导全区的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财政厅统一编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级次,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权限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10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疆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公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第一款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公司****管理部门。
****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管理部门的监督。
****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注销,****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规范性文件】《**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十二条 县级监管部门负****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监管局。****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公司****监管局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监管局批准:(一)合并;(二)分立;(三)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银行并公告。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疆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初审 负****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管理部门上报。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公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第一款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十二条 县级监管部门负****公司申报辅导工作,出具辅导报告,做****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和出具查验报告等工作,并向地州级监管部门上报。地州级监管部门审核后上****监管局。****监管局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括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和设立公示时间。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公司****监管局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监管局批准:(一)合并; (二)分立; (三)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第十二条规定办事程序办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本****公司的准入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还需依法通知****银行并公告。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督管理部门的工****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公司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公司有关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经所在地州市主管部门同意的,在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金融办备案。
****公司章程;
(二)变更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公司住所(仅限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迁址);
(五)股份转让比例在10%以内的。
第三十九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当地****金融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管理局授权地(州、****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股权转让事项;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增资扩股事项;
3.****公司名称变更;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公司上一年度年审工作;
5.****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10日前向自****管理局****公司****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果由自****管理局通报。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公司有关事项材料收集以及初步审查,****管理部门审批。 负责材料收集以及初步审查,****管理部门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初审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管理局授权地(州、****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股权转让事项;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增资扩股事项;
3.****公司名称变更;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完****公司上一年度年审工作;
5.****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10日前向自****管理局****公司****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果由自****管理局通报。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在交易市场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5.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 行政许可 【法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管理部门批准。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 负责材料收集以及初步审查,****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进行初审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法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管理部门批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核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5.违法实施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审核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委员会、****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七****政府采购合同;(八)****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政府****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政府****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政府****政府采购各当事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政府****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政府****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政府****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政府****政府采购各当事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政府****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政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政府****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政府****政府采购各当事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政府****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县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政府****政府采购各当事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政府****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管理权限内的会计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管理权限内的会计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管理本权限内的会计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管理权限内的会计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权限内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权限内对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权限内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权限内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行政处罚中,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二条 经省级(含省****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权限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负责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认定管理程序,并主动予以公示。
2.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与当地同级税务部门对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3.根据提请,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县市区级非营利组织是否继续符合免税条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法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第二条 经省级(含省****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程序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政府****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十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政府****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对权限内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负责对本级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对权限内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级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1月26日财政部令第32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五、****公司的监督管理,****政府能明****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金融办:****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公司进行联合会审;****公司的新设、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金融办:****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公司进行联合会审;****公司的新设、变更、撒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管理局****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管理局授权地(州、****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5.****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五、****公司的监督管理 ****政府能明****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金融办:****公司的主管部门,牵头****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负责****公司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公司进行联合会审;****公司的新设、变更、撒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核准;负责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公司日常监管、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风险防范及处置等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指****公司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管理局****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管理局授权地(州、****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5.****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公司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公司进行检查;
(****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规范性文件】《**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四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负责****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司信用记录制度。****公司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规范性文件】《**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细则》(新金规【2021】2号)。
第四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公司的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对本行****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地州级监管部门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10%,****监管局每年应当抽选不少于5%****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当抽选一定比例实时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进行现场检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具体承办人;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在监督检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皮****管理委员会) 县级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 ****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地州市级制定的投诉处理等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投诉处理的规范制度。
2.****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3.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4.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法律】《****政府采购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第658号)
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政府****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对符合规定的投诉申请不受理、不处理的;
3.因处理不力使供应商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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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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