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绿化保洁外包服务(LZZC2026-C3-990272-LZS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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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臻视美****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翠平

授权代表人:覃远眉

地 址:**市**区青环路90号汇东哪**苑组团地下室1109号

我中心于2026年7月15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管理处绿化保洁外包服务项目(****)分标2成交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无效证明材料。质疑人称上述证书本次发证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按证书主管部门规定年审制度,有效的证书包含按期完成年度审验,未通过年审的证书不具备完整的合法效力。且成交供应商的证书在监督审核通过标签处无监审贴标,于2025年8月29日已经失效。因此质疑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发证日期为2025年8月29日”的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证书”。质疑人以本项目成交公告附件材料和采购文件作为事实依据。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无效证明材料可能导致评审得分偏差,影响供应商排名顺序和成交结果。其以《****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请求:依法认定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三个体系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本项目评审得分重新核实,如供应商排名发生变化,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质疑书面答复。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意见、被质****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

1.经我中心查询,被质疑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4623Q0727R0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4623S0729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4623E0728R0S),三个证书显示的时间为:初次发证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本次发证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证书有效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认证机构****集团有限公司。此外,被质疑人在响应文件中还提供了****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针对以上三个证书查询结果为“有效”的截图,进一步证明其所提供的证书是有效的。标书代写

2.通过查看****管理委员会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上述规则均有规定“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经我中心查询,****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上述对应编号证书分别在2024年8月8日、2025年7月15日进行了监督审核,证书状态均显示“有效”,到期日期均为2026年8月17日,覆盖了本项目评审日期2026年7月8日当天。

3.我中心到上述证书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com/)查询,****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4623Q0727R0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4623S0729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94623E0728R0S)显示“有效”,到期日期均为2026年8月17日。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上述规定未强制要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在监审贴标处有贴标,质疑人认为的证书第一次监审贴标处应有审核机构通过审验并贴标方为有效证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中心查询、核实的信息,成交供应商****的三个认证体系证书状态为“有效”,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

鉴于质疑事项1不成立,质疑人认为的“无效证明材料可能导致评审分数出现偏差,影响结果公平”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至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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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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