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项目名称:互联网法庭升级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我院拟在第三审判法庭现有科技法庭设备基础上,采购互联网法庭升级服务,以满足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互联网庭审应用的安全要求,实现线上开庭、远程质证、互联网庭审音视频交互、线上当事人签名、庭审数据同步上传省高院平台等功能,预算金额 6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人民法院川高法〔2014〕144 号文件要求,全省法院统一推进 “每庭必录” 标准化建设,省****法院科技法庭直播点播平台、全省统一庭审管理平台,平台整体开发、承建单位为****。我院现有全部科技法庭系统均对接省高院统一管控平台,只有同品牌原厂互联网庭审系统可实现与现有庭审系统无缝对接、数据实时同步、庭审视频统一汇聚上报,其他第三方厂商系统无法完成标准化数据互通,难以达到我院统一管理和数据上报的建设目标。
(一)内网外网跨网交互符合省高院《跨网隔离交换通道管理办法》强制安全规范
依据《****法院跨网隔离交换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FYB/T 53001-2020《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求》、法办〔2025〕467 号文件相关规定,全省法院专网与互联网严禁直连互通,所有互联网庭审音视频、案件笔录、证据材料等跨网交互数据必须统一经由省高院集中部署的音视频隔离光闸通道完成摆渡传输,各级法院不得私设、自建跨网交换通道。华夏电通互联网庭审系统传输架构合规要求。本次第三法庭互联网庭审业务,内网庭审主机音视频流、线上交互信令需统一接入省高院音视频光闸,分配固定带宽**完成内外网隔离交互;互联网庭审系统适配省高院统一光闸交互协议、数据加密标准、信令交互规范,可直接对接省集中隔离交换平台,无需额外做协议转换、二次适配,满足全省统一集中管控、全程日志审计、数据单向可控的安全要求;华夏电通互****法院光闸实现日志一体化联动,所有线上开庭接入、音视频传输、证据交换、电子签名操作全流程同步上传省平台留存审计日志,满足法院案件保密、网络安全审计、财政审计多重核查要求。
(二)本院现有法庭整体****公司承建,系统底层架构统一,数据融合具备唯一性
我院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大部分科技法庭软硬件均由**华夏电通承建,整套系统覆盖庭审音视频采集、画面自动合成、同步存储、庭审笔录交互、录像自动推送省高院直播点播平台等全流程业务。2024年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已完成本院全部法庭系统接口升级、跨平台数据对接调试,整套底层交互协议、数据加密标准、存储格式均为原厂私有适配标准。更换其他厂商产品将产生数据断层、接口不兼容、无法正常上传省平台等重大业务障碍,造成原有信息化建设**重复投入、前期改造工作全部失效。
(三)需与现有华夏电通庭审主机完成深度音视频交互,同品牌设备稳定性、安全性不可替代
第三审判法庭现有核心庭审主机为**华夏电通原厂设备,互联网庭审系统需要与庭审主机实时双向传输庭审画面、拾音音频、笔录数据流、示证信号。同品牌软硬件采用原生适配协议直连,音视频传输延迟低、丢包率可控,内置司法级加密通道,数据传输安全、稳定;若采购其他品牌互联网庭审设备,仅能通过通用第三方协议中转对接,极易出现画面卡顿、声音不同步、远程开庭断流、音视频数据泄露等问题,无法保障庭审全程音视频规范留存。
(四)实现全系统深度融合,简化操作流程,提升书记员办案效率
本次采购互联网庭审系统需与法庭现有庭审录播、笔录、示证、存储系统深度融合,实现案件信息一键同步、线上线下庭审模式一键切换、远程证据共享、线上电子签名自动归档等一体化操作。**华夏电通整套同源系统可统一操作界面、共用一套案件数据库,大幅减少书记员重复录入、多系统切换操作步骤;若采用第三方异构系统,多套软件独立运行、数据互不连通,将大幅增加书记员工作负担,不符合智慧法庭减负增效建设目标。
(五)法律依据
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同时满足 “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服务配套要求,需从原供应商添购” 相关规定,且完全契合省高院跨网隔离交换通道安全管理强制规范,无其他合理替代供应商,故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名称:****
地址:**市**区丰秀中路3号院6号楼5层101
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31日
无
联 系 人: 潘鹏
联系地址: **市****大道东段750号
联系电话: 0812-****818
监督电话:081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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