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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7705XW | 建设单位法人:段志文 |
| 李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樟斗镇 |
| ****左拔**年33万吨采选扩建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0-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931-钨钼矿采选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
| 经度:114.441280 纬度: 25.544060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26 |
| 赣环审〔2026〕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83.3 |
| 370.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7705X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安****公司 |
| 913********702003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3MABWM8GP4T | 竣工时间:2026-03-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位于**省,开采矿种为钨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省**县左拔镇和樟斗镇境内,属改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改扩建项目在保持现有采选系统的基础上,拟通过增加左拔**采矿设备、优化采矿工艺参数和增加选矿生产时间,采选规模拟由目前30万t/a增至33万t/a,原矿石开采方式由左拔**和樟斗**共同开采逐渐改为仅左拔**开采。 | 实际建设情况:采选规模拟由目前30万t/a增至33万t/a,原矿石开采方式由左拔**和樟斗**共同开采逐渐改为仅左拔**开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开采矿种为钨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 实际建设情况:开采矿种为钨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扬尘整治,加强对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采用湿法作业,严控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各类废水收集、输送及排放方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采取成熟可靠工艺处理后尽量回用,确需外排的生产废水中铊应满足《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49-2019)要求,其他污染物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措施,控制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标准要求。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应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各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高位水池、选矿循环水池、浮选车间、选矿厂房重选、精选、细泥回收工段等重点防治区及废水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系统进行相应的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周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 实际建设情况:井下废气采取湿式作业+洒水降尘+水幕喷淋处理;粗碎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由引风机抽至湿式除尘处理;精选废气经连接管、风机送至湿式除尘处理;选场设备扬尘进行洒水降尘和喷雾抑尘处理;选厂浮选废气采取车间通风,厂区绿化处理;装卸扬尘进行洒水抑尘,颗粒物沉降处理;堆场扬尘进行洒水抑尘,绿化,种植灌草;运输扬尘采取路地面硬化、车辆冲洗、地面洒水。 井下废水回用于井下开采及选矿,不外排;选矿废水部分回用于选矿,其余以尾矿浆形式排入尾矿库;临时废石场淋溶水回用于除尘及选矿,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排水沟进入沉淀池后回用无外排;分析化验用水****处理站与浮选废水一起处理;尾矿库溢流水通过框架式排水井+圆拱直墙式隧洞+排水明渠排入杨梅河;左拔**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杨梅河(左拔段)。选矿工业场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杨梅河(樟斗段)。 通过隔声、减振、植被隔离消减等措施,控制项目噪声对区域声环境的影响。 废石优先井下充填后,****工厂生产建筑材料;尾矿堆存于樟斗尾矿库;沉淀池污泥和中和沉淀渣成分与尾矿相似,堆存于樟斗尾矿库;选矿废铁和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定期外售废品回收单位;废机油、选矿药剂废包装桶、化验室废液、在线监测废液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项目配套的环保设备设施应落实安全生产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手续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项目废气和废水排放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监测采样口。 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需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局****环境局。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 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编制的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备所在地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根据最新情况进行了修订,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项目配套的环保设备设施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编制了****左拔**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公司设置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并且正常履行了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环境职责,项目监测计划按周期正常进行,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排污许可证已经变更并通过审核。 验收过程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的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79.6037 | 0 | 0 | 5.4623 | 0 | 74.141 | -5.462 | |
| 54.97 | 0 | 53 | 3.61 | 0 | 51.36 | -3.61 | |
| 0.3 | 0 | 4.15 | 0.01 | 0 | 0.29 | -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5808 | 4032 | 0 | 0 | 0 | 19840 | 403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2.77 | 7.17 | 0 | 2.77 | 0 | 7.17 | 4.4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依托现有采矿工业场地、樟斗选矿厂、废石临时堆场、尾矿库等,左拔**新增北组回风天井、中组回风天井、南组回风天井、进风天井、进回风联巷、采切工程、辅助硐室等主体工程;依托现有供电、供水、行政生活设施、化验室等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矿岩运输、尾矿输送设施、硫酸库、选矿药剂库、精矿库、炸药库等储运工程;选矿破碎、筛分废气新增一套湿法除尘措施、改造废石场淋溶废水收集及处理措施,对历史遗留的地表裸露区域进行生态恢复,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池、风险防范设施等环保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现有采矿工业场地、樟斗选矿厂、废石临时堆场、尾矿库等,左拔**新增北组回风天井、中组回风天井、南组回风天井、进风天井、进回风联巷、采切工程、辅助硐室等主体工程;依托现有供电、供水、行政生活设施、化验室等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矿岩运输、尾矿输送设施、硫酸库、选矿药剂库、精矿库、炸药库等储运工程;选矿破碎、筛分废气新增一套湿法除尘措施、改造废石场淋溶废水收集及处理措施,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池、风险防范设施等环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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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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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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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尽快恢复地表植被,保证复垦区的植被覆盖率在复垦后的乔木林地林间混播芭茅和竹节草,比例为1:1,撒播密度为30kg/hm2,均选用一级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进行客土覆盖、土壤培肥、栽植**松、撒播芭茅和竹节草草籽、监测与管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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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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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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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