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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须提供自202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1个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物业服务(或保洁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绿化养护服务、餐饮服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须包含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服务内容中须至少包含保洁服务、秩序维护服务、绿化养护服务中的任意一项。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为不满足资格条件。
2.供应商须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本项目竞价,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成交后须以自身名义独立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及转包,供应商不得将合同项下工作以任何形式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整体或肢解后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承诺;函加盖公章,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