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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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非甲烷总烃气相色谱等分析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货物内容

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动静压校准仪

**崂应/8040

**

2台

22000

44000

2

便携式抽滤机

厚普/HPVF-20

**

2台

11000

22000

3

便携式离心机

卢湘仪/TD-SZW

**

2台

10900

21800

4

浊度计

**雷磁/WZB-175

**

2台

6500

13000

5

非甲烷总烃分析仪

科创/GC-2002

**

1台

148000

148000

合计总额:¥24880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贰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248800元)。

三、设备要求

1. 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国 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4.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交货期与交货地点

1.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如需送检,计量检定时间以计量院检定时间为准。

2. 交货地点:**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11号。

五、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根据工作进度分期支付合同金额):

首付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收到货后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124400元)。

1、乙方凭以下有效的文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

(1)项目合同;

(2)按税法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2、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124400元)。

乙方凭以下有效的文件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

(1)按税法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2)交货确认单。

3、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 1 年,质保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 (免费/有偿) 维修保养服务。

2. 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 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七、安装与调试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八、验收

1. 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 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3. 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4. ****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 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交付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0.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税费

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 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四、合同生效

1. 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壹式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4422 51** *7381

开 户 行:****银行****公司**三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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