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天然居3号楼房产招租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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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市**区茶山竹海天然居3号楼房产
项目编号 **** 租赁底价 0.0005 万元/平方米/月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7-2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8-07
标的所在地区 **市>市辖区>**区 资产类别 房产租赁


一、招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市**区茶山竹海天然居3号楼房产
坐落 ****林场场部 楼盘名称
租赁底价 0.0005 万元/平方米/月 租赁期限(年) 10
租金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 免租期 3个月
租金递增方式 不递增 招租用途 合法合规用途
产权证号 渝(2020)**区不动产权第****63756号
楼层 1、2、3层 结构 混合结构
房屋证载用途 其他用房 招租面积(㎡) 471.59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移交时限 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气预存代扣款、首期物业费、首期清洁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
是否存在租赁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重要信息披露
标的踏勘联系人 梁老师 联系电话 177****2202


三、招租方简况


招租方名称 ****
行为批准机构 ****财政局
评估备案机构 -


四、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楼栋搭建有彩钢棚,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拆除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标的楼顶搭建有彩钢棚。租赁期内,若****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拆除该彩钢棚,承租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承担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场地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因拆除行为或彩钢棚存续期间引发的任何安全事故、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概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将首期租金【12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7.意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6个月租金)足额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标的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标的的结构,不得危及标的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标的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承租方装修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的,需由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9.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拆除的设施设备归其所有;不可移动、拆除或影响功能性的固定设备设施(如水电气表、场地硬化等)及装修附着物归招租方所有。若承租方拆除上述不可移动设施或装修附着物时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害,须负责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修复费用。

10.租赁期内,如遇自然灾害、水电气故障检修停供、市政设施改造等情形影响资产正常使用的,出租方不予任何赔偿;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拆迁改造等不可抗力原因,承租方须无限期搬离,出租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租赁期内,承租方仅能在规定的租赁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禁止承租方以任何形式在规定租赁区域外搭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或设施设备,如擅自搭设,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或要求拆除的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的经营范围须符****政府规划要求,不得利用租赁标的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亦不得允许或纵容任何第三方实施上述行为;不得破坏标的物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因承租方自身经营行为引发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整改、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3.租赁期内,承租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办理消防手续的,应自行负责申报并承担全部费用;出租方不保证该场地能满足承租方特定经营用途的消防验收要求,相关审批能否通过的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出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预存代扣款、首期物业费、首期清洁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首年租金自移交完成且免租期(3个月)结束后开始计算。

15.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预存代扣款3000元,用于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费等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预存费用扣减完毕后,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补足。如未按时缴纳或补足该预存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后仍不缴纳或补足的,出租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6.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7.租赁期内,标的严禁转租。

18. 本次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9. 备查资料:产权证。

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0.8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所****公司渝西分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周沁怡 联系电话 023-****0073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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