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临地批〔20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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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高速公路(**段)第七批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黄草镇格朗河村集体土地1.5142公顷(其中涉及耕地1.2538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2538公顷)作临时办公用房等,临时使用土地有效期至2029年4月28日止。
二、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挖砂采石,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按照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若因征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一律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四、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土地,你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县级自然**部门验收合格后退回原土地耕作人。
五、项目在施工时,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请用地单位取得该批复后,在20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材料)到******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局应加强临时用地的监管。
项目各地块临时用地占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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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
附件
项目各地块临时用地占地情况表
| 地块名 | 用途 | 总占地面积(公顷)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用地(公顷) | 未利用地(公顷) |
| 1号地块 | 临时办公用房 | 1.5142 | 1.5142 | 0 | 0 |
| 总合计 | 1.5142 | 1.5142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