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8-123********579432C-****0715-000366-1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县晋熙镇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07-24 11:16:07 |
编号001
各投标人:
“******电站四期项目EPC(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1、问:关于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设计团队人员要求:2、其他配套设计人员(不含设计负责人)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招标文件明确电力工程相关专业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含:发电、变电、供用电、电力网、电气、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等。请问我司拟派其他配套设计人员具有“建筑电气专业中级职称”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电力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建筑电气。
2、问:我司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要求,请问:****公司联合体参与投标,我司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与部分施工任务,****公司承担部分施工任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满足,联合体牵头人是否双方都满足牵头人条件,项目经理由任意一方提供。
答:否。本项目对联合体成员数量要求不超过2家(施工方:1家施工单位,设计方:1家设计单位)。
3、问:我单位为******电站四期项目EPC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后,招标文件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1.投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1)合同协议书; (2)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业绩的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若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委员会不予认可。 针对“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的要求,依法提出书面质疑,具体内容如下:一、事实依据 本项目属于光伏/太阳能光电类工程,此类大部分项目设计工作属于总承包服务范围,由总承包单位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整体负总责,设计单位多为总承包单位****设计部门,并非独立的第三方参建主体。行业内光伏项目通用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完工验收证明等制式文件,仅设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EPC总承包)单位三方签章栏,无设计单位单独盖章的固定位置,绝大多数合规的同类项目业绩均无法体现设计单位章子 二、现行行业规范未要求设计单位单独盖章 依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5)、《****电站施工规范》(GB/T 50796)等国家标准,光伏电站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并签署验收文件;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已涵盖设计责任,规范并未强制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上单独加盖单位公章。 四、质疑请求: 1. 请招标人对该业绩验收证明条款予以澄清,调整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签章要求; 2. 认可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完工验收鉴定书、竣工移交证书等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 3. 就本次质疑事项出具书面答复,并按规定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补遗文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若业绩证明材料能体现总承包单位同时承担业绩的施工和设计任务,则总承包单位既代表设计单位又代表施工单位,所以该业绩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有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
地址:**省**市**县晋熙镇建设路638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0556-****269
招 标 人:**县龙****公司
地址:**省**市**县晋熙镇烟雨**小区79栋101、201室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0556-****008
2.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县晋熙镇外环南路188号
项目负责人:侯周锋
联系方式:0556-****268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