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囊和技术支持作用,助力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矿业权审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文件、规范规程和办法标准等要求,我局决定组建地质矿产与生态修复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专家,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人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原则上年龄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调查、实地核查、验收及高强度评审工作;
3.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二)业务类型需满足的条件
申报人员资格除满足基本资格条件外,还需按业务类型满足工作经验和职称要求等条件,具体如下:
1.**范围划定
(1)熟悉**范围划定实地核查报告编审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矿产**储量评估(含勘查报告、储量估算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报等)
(1)熟悉矿产**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在矿产勘查、矿山地质、矿产**储量评审、水工环地质等某个或多个方面具有工作经验;(3)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地质统计学**储量核算专家职称的可放宽至中级。
3.矿产**开采方案(开发利用方案)
(1)熟悉矿产**开采方案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在矿产开采、矿石加工选冶试验研究、矿产经济研究、矿山(或水源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矿山建设设计等某个或多个方面具有工作经验;(3)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1)熟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具备矿山地质、采选冶及经济方面工作基础且具有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面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3)持有矿业权评估师证(矿业权价值评估方向)或注册会计师证(高级经济师)或具有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审查方面3年以上工作经验。
5.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含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勘查、验收,设计等)
(1)熟悉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具备矿山地质、水工环地质、土地整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某个或多个方面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3)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6.地质勘查(含项目立项、设计评审、野外验收)
(1)熟悉矿产**管理地质勘查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具备矿山勘查、矿山地质、水工环地质等某个或多个方面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3)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7.地质灾害防治(含项目立项、勘查设计、项目验收评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1)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具备地质灾害防治等某个或多个方面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3)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专家申报资格条件的在职个人自愿申请报名,由所在单位推荐;已退休或暂无工作单位的,个人自愿申请报名,直接报送相关材料。
(二)提交材料。申报专家个人报送材料具体包括:附件1-4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告的封面、署名盖章的扉页3-5项),请于8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管理科。
(三)专家评选。我局成立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根据相应专业人数需求,按申请人考评结果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四)公示。评选通过后,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拟入选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我局组织核查,对核实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五)公告。公示期满后,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三、其他事项
1.各推荐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矿产**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技术、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专家的遴选工作,推荐的专家要专业技术水平高、代表性强,敢于坚持原则,便于参加评审等。
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者,最多可申报3个评审专业。
联系人及电话:杨 勇155****5999(矿权矿保)
黎 程139****6761(生态修复)
曾**139****9136(地勘地灾)
申报资料接收邮箱:****@qq.com
附件:1.**市技术专家申报表
2. 近年学习培训情况表
3. 从事相关专业主要技术工作业绩情况表
4. 开展相关专业技术报告评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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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