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万象城******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万象城******公司1户债权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83,417,477.57元
担保方式:抵质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7月10日,债权总额为83,417,477.57元,其中本金36,779,295.08元,利(罚)息、复利共46,638,182.49元,其他费用0.00元,担保方式为抵质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处置基准日:2026年7月1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 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万象城******公司 |
0.00 |
1,130,221.32 |
0.00 |
1,130,221.32 |
执行 |
抵押:**万象城******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开发区幺铺镇大屯村(西航路东侧)47239㎡的城镇住宅、住宿餐饮用地使用权; 质押:高亨灵、高亨荣,质押物为其持有的对**万象城******公司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万元; 保证:高亨灵、高亨荣、****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2 |
**万象城******公司 |
36,779,295.08 |
45,507,961.17 |
0.00 |
82,287,256.25 |
执行 |
抵押:①**万象城******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开发区幺铺镇大屯村(西航路东侧)47239㎡的城镇住宅、住宿餐饮用地使用权;②高权,抵****开发区****花园二期别墅C9栋1号274.73㎡的住宅; 质押:高亨灵、高亨荣,质押物为其持有的对**万象城******公司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万元; 保证:高亨灵、高亨荣、张天琴、高权、刘原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合计 |
|
36,779,295.08 |
46,638,182.49 |
0.00 |
83,417,477.57 |
|
|
二、诉执情况
(一)上表中序号1对应的债权
本债权已诉已执行,贵****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黔0402民初8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判令被告**万象城******公司立即偿还****银行****公司贷款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21.32元;
二、被告**万象城******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银行****公司有权对****开发区幺铺镇大屯村(西航路东侧)1-2-14-1号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安开国用(2015)第058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万象城******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银行****公司有权对被告高亨灵、高亨荣分别所持有的**万象城******公司270万股、30万股股权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高亨灵、高亨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86元,由**万象城******公司、高亨灵、高亨荣、****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执行,目前执行案号为(2023)黔0402执4460号,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上表中序号2对应的债权
本债权于2019年6月21日向**市求实公证书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2019黔**求实证经字第347号,后由该公证书作出(2020)黔**求实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本债权已依****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黔04执139号,终结执行后又经多次恢复执行,目前执行案号为(2025)黔04执恢10号。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万象城******公司债权
1.债务人**万象城******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位于******开发区多彩万象旅游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高亨灵,****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经营承包、室内装饰、园林绿化、广告展览及其房地产相关的活动;旅游景区投资开发、旅游工艺品生产销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酒店经营管理、餐饮服务;水上乐园、室内游泳服务;足疗保健按摩、养生服务、KTV服务、健身房;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室、**游乐;住宿服务;烟酒零售。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保证人****公司、高亨灵、高亨荣、张天琴、高权、刘原媛
(1)****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位于**省****县谷脚镇大坡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高亨丽,****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营业务:包装材料、机械配件、建材、铝合金制品、水泥制品、钢材、金属材料的加工销售。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高亨灵、高亨荣、张天琴、高权、刘原媛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1 |
高亨灵 |
男 |
520102********1237 |
**省**市**区三民巷 |
| 2 |
高亨荣 |
男 |
520102********1236 |
**省**市**区宝**路 |
| 3 |
张天琴 |
女 |
513023********0021 |
**省**市**区三桥北路 |
| 4 |
高权 |
男 |
520102********1233 |
**省**市**区宝**路 |
| 5 |
刘原媛 |
女 |
429001********1641 |
**省**市**区浙河镇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地段周边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债权项下抵押物部分存在对外租赁情况,可能阻碍抵押物的变现。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24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张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74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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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