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虫病防治家犬驱虫药物——吡喹酮咀嚼片采购项目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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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采购人:****项目名称:包虫病防治家犬驱虫药物——吡喹酮咀嚼片采购项目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包虫病防治家犬驱虫药物——吡喹酮咀嚼片采购项目1项,预算金额23.73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项目采购原因吡喹酮咀嚼片能够有效掩盖普通吡喹酮片剂的苦味与异味,诱食性良好,可促使犬只自主咀嚼、吞服,有效解决普通片剂易被犬只拒食、呕吐,造成驱虫不彻底、难以清除棘球绦虫、无法有效切断包虫病传播链等问题。

该产品在**县已连续使用多年,其对家犬适口性佳、自主采食率高、驱虫效果稳定,既大幅减轻防疫人员投药工作难度与劳动强度,降低现场投药被犬咬伤的安全风险。

综上,采购吡喹酮咀嚼片具备充分必要性。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规定的相关要求。

3、单一来源采购理由(1)****生产的包虫病防控驱虫药“吡喹酮咀嚼片”添加了专利诱饲剂,投药方便,省工省时,犬喜欢食用,驱虫效果显著,目前在国内仅有****1家具备生产条件。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故本项目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除****生产的包虫病防控驱虫药“吡喹酮咀嚼片”以外,其他品牌无法满足要求。

****是本次采购项目的唯一合法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名称:****地址:**省**市******工业园**路008号三、公示期限2026年07月25日至2026年07月31日四、其他补充事宜无五、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址:**省**市**县**镇洪川北路200号联系电话:083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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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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