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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玖悦府小区物业服务选聘项目
招标文件澄清补遗通知(第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为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资格审查材料、减轻投标人负担,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补遗通知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具体修改内容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资格条件、能力、信誉」
原文:2.税收与社保: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缴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对应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修改为:2.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须提供对应官方证明文件。标书代写
2.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资格评审标准」
删除资格评审中“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相关评审要求,仅保留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作为评审项,证明材料要求同步以本补遗通知为准。
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部分「资格审查部分」
删除原第(六)条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全部内容,条款调整为:
(六)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须提供对应官方文件证明其符合免税政策。标书代写
同时删除资格审查目录中“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的对应条目。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形式评审标准「委托代理人」条款
原文: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4~6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修改为: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投标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对应第三章形式评审标准中“委托代理人”项的评审标准同步按上述内容执行,不再将社保缴纳证明作为形式评审否决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