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 一: 1.招标文件要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主要检测设备发票,条款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增设不合理证明义务,排斥采用委托检测商业模式的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2.条款未区分 “自有自检” 与 “第三方委托**” 的证明逻辑,一刀切索要设备发票,规则逻辑矛盾、评审标准设置不公正。 质疑事项二:运输配送能力加分条款(基础 24 辆冷链车,每多 1 辆加 2 分,满分 16 分)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匹配,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三:保温车 1 分加分项无采购需求支撑,项目无热食配送业务,保温车辆不属于履约必需设备,评审因素设置违法。
事实依据:(一)本单位具备完整食品安全履约保障,长期与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签订长期有效**协议,**机构持有合法 CMA 资质、可出具国标合规检测报告,能完全满足项目食品安全检测履约要求;我方可提供**协议、2026.1 - 投标截止前国标检测报告、我方支付给第三方的检测服务费发票、第三方检测场所实景照片,足以证明**真实有效、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招标文件不合理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有设备发票,该材料与我方履约能力无任何关联:(1)我方仅为检测服务采购方,不持有第三方机构设备采购发票,客观无法提供;(2)判断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检测能力,法定有效凭证为CMA 资质证书、有效检测报告、检测场地、设备校准证书,设备发票不属于法定核验资质材料;(3)该条款变相限定供应商只能选择自有全套检测设备、能调取设备发票的大型检测机构,中小规模检测机构、租赁共享设备的合规检测机构均无法满足,直接压缩供应商可选**主体范围,排斥大量中小供应商。条款区分两种模式,设置双重不合理门槛: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款索要第三方设备发票,与我方能否提供合规检测报告、能否履约无关联,属于无关证明材料,构成歧视排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本评分项核心是 “检测能力、可出具国标报告”,设备发票无法佐证检测能力,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匹配,设置违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企业资产总额、设备、固定资产规模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强制提供设备发票实质以固定资产、自有设备规模打分,限制轻资产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市场监管 CMA 资质认定规则: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开展检测的法定凭证为 CMA 资质证书、设备有效校准证书,不强制要求以设备购置发票作为能力证明,招标文件增设法定外证明材料无上位法支撑。 2.法律依据同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仅能围绕货物服务质量、履约能力设置,不得设置与履约无****政府采...。《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分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内的量化指标,不得将采购需求未要求、非履约必需的内容****政府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禁止以企业固定资产、车辆保有规模作为评审打分依据,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竞争门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市人民...。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采购需求未列明的服务、设备不得单独****政府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将项目履约不需要的设备、物资作为加分条件,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竞争。
请求:一、取消招标文件中 “与第三方检测机构**需提供第三方主要检测设备发票” 的不合理要求;修改条款为:第三方**模式仅需提供有效**协议、2026.1 - 投标截止前国标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场所实景照片、第三方 CMA 资质证书 / 设备校准材料,以检测服务费发票替代第三方设备发票作为**履约佐证或者提供供应商自有的检测设备,自有检测设备购买发票作为佐证材料。若不修改条款,请求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本评分条款合法性重新审核,书面答复质疑全部事项及修改依据。书面回复中列明该评分条款设置对应的采购需求必要性、上位法律法规依据。 二、统一质疑请求 修改冷链车加分条款:取消 “超出 24 台基础车辆额外加分” 规则,冷链配送车辆仅设置符合性条款(满足 24 台带监控冷链车即得满分),不再以多余闲置车辆数量梯度加分;删除保温车 1 分加分项;若采购人确有热食配送需求,应先在采购需求正文明确约定保温车使用场景、使用频次,再配套设置对应评审因素;优化车辆证明材料要求,取消强制提供购车发票的不合理要求,区分自有 / 租赁车辆简化佐证材料,仅保留行驶证、车辆实景、设备配置清单、有效租赁协议作为运力证明,剔除与履约无关的固定资产发票门槛;书面答复本条款设置的必要性、上位法规依据,未修改前请求暂停本项目评审流程。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通****交易中心系统提交的关于“**区2026-2027****小学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一)”的《质疑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要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主要检测设备发票,条款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增设不合理证明义务,排斥采用委托检测商业模式的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一)事实依据 本单位具备完整食品安全履约保障,长期与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签订长期有效**协议,**机构持有合法 CMA 资质、可出具国标合规检测报告,能完全满足项目食品安全检测履约要求;我方可提供**协议、2026.1 - 投标截止前国标检测报告、我方支付给第三方的检测服务费发票、第三方检测场所实景照片,足以证明**真实有效、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 招标文件不合理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有设备发票,该材料与我方履约能力无任何关联: (1)我方仅为检测服务采购方,不持有第三方机构设备采购发票,客观无法提供; (2)判断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检测能力,法定有效凭证为CMA 资质证书、有效检测报告、检测场地、设备校准证书,设备发票不属于法定核验资质材料; (3)该条款变相限定供应商只能选择自有全套检测设备、能调取设备发票的大型检测机构,中小规模检测机构、租赁共享设备的合规检测机构均无法满足,直接压缩供应商可选**主体范围,排斥大量中小供应商。 条款区分两种模式,设置双重不合理门槛: 自有自检模式:要求我方自有设备发票; 第三方**模式:额外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备发票; 两种模式均强制索要设备购置发票,将企业固定资产采购凭证作为加分硬性门槛,变相以资产规模、设备自有量打分,歧视轻资产、采用委托检测、共享实验室的中小供应商,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项目核心需求仅为“能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协议+CMA报告+场地照片已完全佐证履约能力,额外增设第三方设备发票属于超出采购需求的冗余、不合理证明材料,大幅抬高投标成本。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条款索要第三方设备发票,与我方能否提供合规检测报告、能否履约无关联,属于无关证明材料,构成歧视排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 本评分项核心是 “检测能力、可出具国标报告”,设备发票无法佐证检测能力,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匹配,设置违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企业资产总额、设备、固定资产规模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强制提供设备发票实质以固定资产、自有设备规模打分,限制轻资产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 市场监管 CMA 资质认定规则: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开展检测的法定凭证为 CMA 资质证书、设备有效校准证书,不强制要求以设备购置发票作为能力证明,招标文件增设法定外证明材料无上位法支撑。 质疑事项 2.条款未区分“自有自检”与“第三方委托**”的证明逻辑,一刀切索要设备发票,规则逻辑矛盾、评审标准设置不公正 事实依据 ****实验室自检:提供自身设备发票具备一定合理性;但供应商仅采购第三方检测服务,无权限、无义务持有第三方机构设备采购原始发票,招标文件未区分两种商业模式,统一强制索要设备发票,客观上大量供应商无法满足,实质上剥夺该部分供应商得分资格。 仅依靠**协议、CMA 检测报告、检测场地照片、检测服务费发票,已完整闭环证明:**关系真实、第三方具备法定检测资质、可出具国标报告,完全覆盖项目对食品安全检测的全部履约要求,无需额外设备发票佐证。 法律依据同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四、质疑请求 取消招标文件中“与第三方检测机构**需提供第三方主要检测设备发票”的不合理要求;修改条款为:第三方**模式仅需提供有效**协议、2026.1 - 投标截止前国标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场所实景照片、第三方 CMA 资质证书 / 设备校准材料,以检测服务费发票替代第三方设备发票作为**履约佐证或者提供供应商自有的检测设备,自有检测设备购买发票作为佐证材料。 若不修改条款,请求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本评分条款合法性重新审核,书面答复质疑全部事项及修改依据。 书面回复中列明该评分条款设置对应的采购需求必要性、上位法律法规依据。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校园食材集中配送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高,中标人对所有食材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实验室自检,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材抽检筛查,检测能力真实性直接关系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设备凭证(即设备发票),目的核实**机构具备实体硬件检测条件,防范投标人委托仅具备中介资质、无实际检测能力的机构,规避虚假检测报告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评审要求与本项目食材质量管控、食品安全保障的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CMA资质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准入资质,仅代表机构具备取证时符合条件,不能完全反映投标阶段该机构可稳定为本项目持续调配自有检测设备开展常态化食材筛查。CMA证书与设备购置凭证核查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2、采购文件区分两种实施路径,规则设置具备区分逻辑:****实验室自检,核查自有检测能力相关材料;选择第三方机构**,则核查**机构检测能力相关证明。采购文件并未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模式,允许投标人与具备实体检测设备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存在排斥委托检测商业模式。 3、要求提供设备发票,属于评审阶段对履约保障能力真实性的佐证核查要求,并非资格条件。采购人有权结合项目风险等级设置配套履约能力佐证材料,不能仅以“不属于行政法定核验材料”为由认定条款违法。 4、评分条款并未排斥中小企业、轻资产投标人:中小企业既****实验室,也可以选择与拥有自有检测设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关系。贵公司主张客观无法提供第三方机构设备发票,属于贵单位自身选择**机构的商务风险,不能以此推定采购文件条款设置不合理。市场上存在大量拥有自有全套检测设备、愿意配合提供设备资料的CMA检测机构,可选**主体范围充分,不存在压缩**渠道、差别歧视情形。 5、设置该项评审因素旨在择优遴选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更强的服务商,不等同于单纯以资产规模打分。食材检测硬件保障能力直接关系校园食品安全管控水平,与采购目标高度相关,不属于冗余、无关条件。 质疑事项二:运输配送能力加分条款(基础24辆冷链车,每多1辆加2分,满分16分)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匹配,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一、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已明确项目最低配送保障标准为24 辆食材专用冷链车,该****学校食材配送运力需求,满足日常食材冷链运输、分拨配送全部履约要求,不存在运力缺口。 评分规则强制以超需求额外增加冷链车辆数量作为加分项,车辆越多得分越高,变相以企业自有/租赁车辆资产规模打分: (1)轻资产、采用灵活外协配送模式、自有车辆刚好满足24台基础要求的中小供应商无法获得加分; (2)重资产、囤积大量闲置冷链车的大型企业天然具备得分优势,人为拉大不同供应商得分差距,限制中小供应商公平竞争。 项目履约核心是24 台冷链车正常投入配送、车辆具备 GPS、视频、温度监控设备,额外多购置/租赁闲置车辆不提升配送服务质量、不优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与合同履行无实质关联。 证明材料一刀切要求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租赁车辆提供全套行驶证、租赁合同、多角度照片,将固定资产凭证作为得分硬性门槛,抬高中小供应商投标成本,无合理必要性。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仅能围绕货物服务质量、履约能力设置,不得设置与履约无****政府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分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内的量化指标,不得将采购需求未要求、非履约必需的内容****政府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禁止以企业固定资产、车辆保有规模作为评审打分依据,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竞争门槛。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1、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明确要求实行一人一车一校、定校、定点、定时、定线运送,且须保证每五辆车配置一辆备用车。24辆冷链车辆为常态化稳定履约的最低底线配置。校园食材配送集中在清晨极短窗口期,多校区同步配送,存在车辆故障维修、定期保养、极端天气运力紧张、临时增餐等不可预见情形。拥有超出基础数量的冷链车辆,代表投标人具备更强运力缓冲、应急替补能力,能够有效避免因车辆突发问题造成食材断供、延误配送,能直接提升服务连续性与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与履约质量具备实质关联,并非质疑人所称 “闲置车辆不提升服务质量”。 2、该项属于综合评分择优加分项,不是资格性门槛。投标人满足24台基础冷链车辆条件,即可正常参与投标竞争、具备中标机会;超额车辆仅作为择优考量因素。采购文件允许自有车辆、合法租赁车辆两种形式响应,没有强制要求车辆必须自有。 3、评审设置统一的车辆证明材料标准,适用于全体投标人,评审尺度统一,不存在差别对待。相关材料是核实车辆真实可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必要佐证,具备合理必要性。 4、评分办法围绕履约应急保障能力设置评审因素。项目择优选择运力储备充足的服务商,属于采购人合理履约选择权,不存在刻意优待重资产企业、限制中小投标人公平竞争情形。轻资产外协配送模式能否稳定落地、外协运力能否严格执行本项目定校、定点、定时、定线运送要求存在不确定性,采购人有权优先考量可控运力储备更充足的服务商。 质疑事项三:保温车1分加分项无采购需求支撑,项目无热食配送业务,保温车辆不属于履约必需设备,评审因素设置违法 本项目仅涉及食材冷链配送,无热餐加工、热食送餐到校业务,采购人日常不存在 60℃以上保温餐食运输需求,保温车并非完成本项目采购服务的必备车辆。 招标文件凭空增设 “提供1台≥60℃保温车得1分”评分项,采购需求通篇未约定中标人必须配备、使用保温车,该评审因素与项目服务内容、履约目标完全无关。 该条款强制要求配套大量佐证材料(承诺函、车辆清单、证照、租赁/购车发票、全车多角度照片),供应商若未储备保温车辆则直接丧失该1分,无任何合理业务必要性,属于额外增设无关履约门槛。 项目核心为生鲜食材冷链运输,保温车针对热食配送,二者服务场景完全割裂,设置该加分项无任何项目实际需求支撑。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市人民...。 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采购需求未列明的服务、设备不得单独****政府采...。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将项目履约不需要的设备、物资作为加分条件,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竞争。 三、统一质疑请求 修改冷链车加分条款:取消“超出24台基础车辆额外加分”规则,冷链配送车辆仅设置符合性条款(满足24台带监控冷链车即得满分),不再以多余闲置车辆数量梯度加分; 删除保温车1分加分项;若采购人确有热食配送需求,应先在采购需求正文明确约定保温车使用场景、使用频次,再配套设置对应评审因素; 优化车辆证明材料要求,取消强制提供购车发票的不合理要求,区分自有 / 租赁车辆简化佐证材料,仅保留行驶证、车辆实景、设备配置清单、有效租赁协议作为运力证明,剔除与履约无关的固定资产发票门槛; 书面答复本条款设置的必要性、上位法规依据,未修改前请求暂停本项目评审流程。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评分项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1、****学校当校内集中加工点出现突发状况,无法现场制作、分餐时,保温车可用于紧急转运熟食。 2、保温车辆不等同于仅用于60℃热食运输。本项目配送生鲜蔬菜、鲜蛋、豆制品、生鲜畜禽肉等品类,在夏季高温、冬季低温极端气候条件下,保温车辆可用于生鲜食材临时中转、短途分拨、样品转运,减少环境温度波动造成食材损耗,降低生鲜变质风险,作用场景不限于热食配送。质疑人片面将保温车辆功能局限于热餐运输,理解存在偏差。 3、保温车辆加分仅为分值很低的择优评审因素,不属于项目履约强制性必备条件。投标人未配备保温车辆仅不得该单项分值,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不会实质性阻碍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 4、本项目综合评审因素除满足基础履约底线外,设置能够提升服务容错能力、降低履约风险的配套保障能力指标,择优选择综合配送保障体系更完善的服务商,属于采购人合理择优范畴。 5、该项评分对应的佐证材料要求,与车辆类评分项统一证明标准,保持整套评审规则一致性,不存在单独增设额外不合理门槛。 总体结论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贵公****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用,质疑事项无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不予修改。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贵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通****交易中心系统提交的关于“**区2026-2027****小学学生餐食材采购项目(一)”的《质疑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要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主要检测设备发票,条款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增设不合理证明义务,排斥采用委托检测商业模式的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一)事实依据 本单位具备完整食品安全履约保障,长期与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签订长期有效**协议,**机构持有合法 CMA 资质、可出具国标合规检测报告,能完全满足项目食品安全检测履约要求;我方可提供**协议、2026.1 - 投标截止前国标检测报告、我方支付给第三方的检测服务费发票、第三方检测场所实景照片,足以证明**真实有效、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 招标文件不合理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有设备发票,该材料与我方履约能力无任何关联: (1)我方仅为检测服务采购方,不持有第三方机构设备采购发票,客观无法提供; (2)判断第三方机构是否具备检测能力,法定有效凭证为CMA 资质证书、有效检测报告、检测场地、设备校准证书,设备发票不属于法定核验资质材料; (3)该条款变相限定供应商只能选择自有全套检测设备、能调取设备发票的大型检测机构,中小规模检测机构、租赁共享设备的合规检测机构均无法满足,直接压缩供应商可选**主体范围,排斥大量中小供应商。 条款区分两种模式,设置双重不合理门槛: 自有自检模式:要求我方自有设备发票; 第三方**模式:额外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备发票; 两种模式均强制索要设备购置发票,将企业固定资产采购凭证作为加分硬性门槛,变相以资产规模、设备自有量打分,歧视轻资产、采用委托检测、共享实验室的中小供应商,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项目核心需求仅为“能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协议+CMA报告+场地照片已完全佐证履约能力,额外增设第三方设备发票属于超出采购需求的冗余、不合理证明材料,大幅抬高投标成本。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条款索要第三方设备发票,与我方能否提供合规检测报告、能否履约无关联,属于无关证明材料,构成歧视排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 本评分项核心是 “检测能力、可出具国标报告”,设备发票无法佐证检测能力,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匹配,设置违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企业资产总额、设备、固定资产规模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强制提供设备发票实质以固定资产、自有设备规模打分,限制轻资产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 市场监管 CMA 资质认定规则: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开展检测的法定凭证为 CMA 资质证书、设备有效校准证书,不强制要求以设备购置发票作为能力证明,招标文件增设法定外证明材料无上位法支撑。 质疑事项 2.条款未区分“自有自检”与“第三方委托**”的证明逻辑,一刀切索要设备发票,规则逻辑矛盾、评审标准设置不公正 事实依据 ****实验室自检:提供自身设备发票具备一定合理性;但供应商仅采购第三方检测服务,无权限、无义务持有第三方机构设备采购原始发票,招标文件未区分两种商业模式,统一强制索要设备发票,客观上大量供应商无法满足,实质上剥夺该部分供应商得分资格。 仅依靠**协议、CMA 检测报告、检测场地照片、检测服务费发票,已完整闭环证明:**关系真实、第三方具备法定检测资质、可出具国标报告,完全覆盖项目对食品安全检测的全部履约要求,无需额外设备发票佐证。 法律依据同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 四、质疑请求 取消招标文件中“与第三方检测机构**需提供第三方主要检测设备发票”的不合理要求;修改条款为:第三方**模式仅需提供有效**协议、2026.1 - 投标截止前国标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场所实景照片、第三方 CMA 资质证书 / 设备校准材料,以检测服务费发票替代第三方设备发票作为**履约佐证或者提供供应商自有的检测设备,自有检测设备购买发票作为佐证材料。 若不修改条款,请求暂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本评分条款合法性重新审核,书面答复质疑全部事项及修改依据。 书面回复中列明该评分条款设置对应的采购需求必要性、上位法律法规依据。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校园食材集中配送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高,中标人对所有食材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实验室自检,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材抽检筛查,检测能力真实性直接关系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设备凭证(即设备发票),目的核实**机构具备实体硬件检测条件,防范投标人委托仅具备中介资质、无实际检测能力的机构,规避虚假检测报告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评审要求与本项目食材质量管控、食品安全保障的采购需求直接相关。 CMA资质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准入资质,仅代表机构具备取证时符合条件,不能完全反映投标阶段该机构可稳定为本项目持续调配自有检测设备开展常态化食材筛查。CMA证书与设备购置凭证核查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2、采购文件区分两种实施路径,规则设置具备区分逻辑:****实验室自检,核查自有检测能力相关材料;选择第三方机构**,则核查**机构检测能力相关证明。采购文件并未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模式,允许投标人与具备实体检测设备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存在排斥委托检测商业模式。 3、要求提供设备发票,属于评审阶段对履约保障能力真实性的佐证核查要求,并非资格条件。采购人有权结合项目风险等级设置配套履约能力佐证材料,不能仅以“不属于行政法定核验材料”为由认定条款违法。 4、评分条款并未排斥中小企业、轻资产投标人:中小企业既****实验室,也可以选择与拥有自有检测设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关系。贵公司主张客观无法提供第三方机构设备发票,属于贵单位自身选择**机构的商务风险,不能以此推定采购文件条款设置不合理。市场上存在大量拥有自有全套检测设备、愿意配合提供设备资料的CMA检测机构,可选**主体范围充分,不存在压缩**渠道、差别歧视情形。 5、设置该项评审因素旨在择优遴选食品安全管控能力更强的服务商,不等同于单纯以资产规模打分。食材检测硬件保障能力直接关系校园食品安全管控水平,与采购目标高度相关,不属于冗余、无关条件。 质疑事项二:运输配送能力加分条款(基础24辆冷链车,每多1辆加2分,满分16分)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匹配,构成差别、歧视待遇 一、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已明确项目最低配送保障标准为24 辆食材专用冷链车,该****学校食材配送运力需求,满足日常食材冷链运输、分拨配送全部履约要求,不存在运力缺口。 评分规则强制以超需求额外增加冷链车辆数量作为加分项,车辆越多得分越高,变相以企业自有/租赁车辆资产规模打分: (1)轻资产、采用灵活外协配送模式、自有车辆刚好满足24台基础要求的中小供应商无法获得加分; (2)重资产、囤积大量闲置冷链车的大型企业天然具备得分优势,人为拉大不同供应商得分差距,限制中小供应商公平竞争。 项目履约核心是24 台冷链车正常投入配送、车辆具备 GPS、视频、温度监控设备,额外多购置/租赁闲置车辆不提升配送服务质量、不优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与合同履行无实质关联。 证明材料一刀切要求自有车辆提供购车发票、租赁车辆提供全套行驶证、租赁合同、多角度照片,将固定资产凭证作为得分硬性门槛,抬高中小供应商投标成本,无合理必要性。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仅能围绕货物服务质量、履约能力设置,不得设置与履约无****政府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分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内的量化指标,不得将采购需求未要求、非履约必需的内容****政府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禁止以企业固定资产、车辆保有规模作为评审打分依据,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公平竞争门槛。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评分标准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1、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明确要求实行一人一车一校、定校、定点、定时、定线运送,且须保证每五辆车配置一辆备用车。24辆冷链车辆为常态化稳定履约的最低底线配置。校园食材配送集中在清晨极短窗口期,多校区同步配送,存在车辆故障维修、定期保养、极端天气运力紧张、临时增餐等不可预见情形。拥有超出基础数量的冷链车辆,代表投标人具备更强运力缓冲、应急替补能力,能够有效避免因车辆突发问题造成食材断供、延误配送,能直接提升服务连续性与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与履约质量具备实质关联,并非质疑人所称 “闲置车辆不提升服务质量”。 2、该项属于综合评分择优加分项,不是资格性门槛。投标人满足24台基础冷链车辆条件,即可正常参与投标竞争、具备中标机会;超额车辆仅作为择优考量因素。采购文件允许自有车辆、合法租赁车辆两种形式响应,没有强制要求车辆必须自有。 3、评审设置统一的车辆证明材料标准,适用于全体投标人,评审尺度统一,不存在差别对待。相关材料是核实车辆真实可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必要佐证,具备合理必要性。 4、评分办法围绕履约应急保障能力设置评审因素。项目择优选择运力储备充足的服务商,属于采购人合理履约选择权,不存在刻意优待重资产企业、限制中小投标人公平竞争情形。轻资产外协配送模式能否稳定落地、外协运力能否严格执行本项目定校、定点、定时、定线运送要求存在不确定性,采购人有权优先考量可控运力储备更充足的服务商。 质疑事项三:保温车1分加分项无采购需求支撑,项目无热食配送业务,保温车辆不属于履约必需设备,评审因素设置违法 本项目仅涉及食材冷链配送,无热餐加工、热食送餐到校业务,采购人日常不存在 60℃以上保温餐食运输需求,保温车并非完成本项目采购服务的必备车辆。 招标文件凭空增设 “提供1台≥60℃保温车得1分”评分项,采购需求通篇未约定中标人必须配备、使用保温车,该评审因素与项目服务内容、履约目标完全无关。 该条款强制要求配套大量佐证材料(承诺函、车辆清单、证照、租赁/购车发票、全车多角度照片),供应商若未储备保温车辆则直接丧失该1分,无任何合理业务必要性,属于额外增设无关履约门槛。 项目核心为生鲜食材冷链运输,保温车针对热食配送,二者服务场景完全割裂,设置该加分项无任何项目实际需求支撑。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市人民...。 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一一对应,采购需求未列明的服务、设备不得单独****政府采...。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将项目履约不需要的设备、物资作为加分条件,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限制竞争。 三、统一质疑请求 修改冷链车加分条款:取消“超出24台基础车辆额外加分”规则,冷链配送车辆仅设置符合性条款(满足24台带监控冷链车即得满分),不再以多余闲置车辆数量梯度加分; 删除保温车1分加分项;若采购人确有热食配送需求,应先在采购需求正文明确约定保温车使用场景、使用频次,再配套设置对应评审因素; 优化车辆证明材料要求,取消强制提供购车发票的不合理要求,区分自有 / 租赁车辆简化佐证材料,仅保留行驶证、车辆实景、设备配置清单、有效租赁协议作为运力证明,剔除与履约无关的固定资产发票门槛; 书面答复本条款设置的必要性、上位法规依据,未修改前请求暂停本项目评审流程。 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评分项不予修改。 事实依据 1、****学校当校内集中加工点出现突发状况,无法现场制作、分餐时,保温车可用于紧急转运熟食。 2、保温车辆不等同于仅用于60℃热食运输。本项目配送生鲜蔬菜、鲜蛋、豆制品、生鲜畜禽肉等品类,在夏季高温、冬季低温极端气候条件下,保温车辆可用于生鲜食材临时中转、短途分拨、样品转运,减少环境温度波动造成食材损耗,降低生鲜变质风险,作用场景不限于热食配送。质疑人片面将保温车辆功能局限于热餐运输,理解存在偏差。 3、保温车辆加分仅为分值很低的择优评审因素,不属于项目履约强制性必备条件。投标人未配备保温车辆仅不得该单项分值,不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不会实质性阻碍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 4、本项目综合评审因素除满足基础履约底线外,设置能够提升服务容错能力、降低履约风险的配套保障能力指标,择优选择综合配送保障体系更完善的服务商,属于采购人合理择优范畴。 5、该项评分对应的佐证材料要求,与车辆类评分项统一证明标准,保持整套评审规则一致性,不存在单独增设额外不合理门槛。 总体结论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贵公****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用,质疑事项无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采购文件不予修改。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