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审批
辽宁-鞍山-岫岩满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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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6-07-24 13:46


鞍环(岫岩)责改〔2026〕0001号

岫岩满族****养殖场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尤广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2MAEKUB****

地 址:**县三家子镇房身村

我局于2026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水管道断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10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6年1月10日调取你单位尤广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的身份。

3.2026年1月10日调取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

4.2026年1月10日制作的《现场勘察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水管道断开)。

5.2026年1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6.2026年1月10日拍摄的照片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进行了拍照取证以及全过程执法影像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单位、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

及时修复受损管道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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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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