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6-07-24 |
| 名 称:2026年7月24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470吨/年新药研发中试平台及30吨/****中心改扩建项目”拟进行审批的公示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7月24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7月27日-2026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6081;Email:hpc@jshb.****.cn。
通讯地址:**市江东北路176号,****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1 | 470吨/年新药研发中试平台及30吨/****中心改扩建项目 | ****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合全现有厂区内 | **** | 本项目拟依托现有厂区“****中心项目”用地(西地块)实施“470吨/年新药研发中试平台及30吨/****中心改扩建项目”,利用原有车间、存储设施及公用工程辅助设施,新增喷雾干燥机、纯化柱、高位槽等主辅设备约228台套,对原有生产及研发产线进行改造。项目实施后可形成90吨/年抗肿瘤药类新药、80吨/年抗病毒类新药、130吨/年抗糖尿病类新药、70吨/年免疫系统类新药、60吨/年抗感染类新药、70吨/年心血管类新药。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 2024年8月2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发布第一次环评信息公告。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 2025年11月7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发布了信息公告(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 2025年11月10日和11月13日,建设单位两次在《扬子晚报》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 2025年11月10日,建设单位在魏村街道等处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 2026年7月7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及公众参与说明。 | / |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1和附录C排放限值,氯化氢、甲苯、甲醇、乙腈、乙酸乙酯、丙酮、氯苯、二氯甲烷、氨气等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2和附录C排放限值,硫化氢参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标准,氨气、硫化氢排放速率参考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SO2、NOx、二噁英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5限值要求;DMF、二甲苯、吡啶、酚类等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 限值要求,硫酸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四氢呋喃、乙酸、甲基叔丁基醚、异丙醇排放限值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美国EPA****实验室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中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中相关公式估算;VAR废液焚烧炉废气主要污染物SO2、NOx、颗粒物、CO、氯化氢、二噁英、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等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限值标准,TVOC参照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1及附录C限值要求;NH3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2,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标准,企业边界外浓度最高点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HCl、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7标准;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3标准;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其余特征污染物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依****处理站(改造后处理能力1500吨/天)进行处理。高盐高氮研发废水先经高效蒸发预处理,低盐研发废水视含氟情况进新增除氟设施处理,与其他各类废水(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排水、生活污水等)一同进入综合污水站处理。废水经厂区预处理达标后,****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长江。运营期厂区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939—202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和《******公司接管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通过提升研发水平、改进工艺路线等方式,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强化危险废物源头识别,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准确匹配危险废物代码;严格实行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严禁将不同种类废物混入同一收集容器。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收集、贮存和管理。****园区内实现就近利用处置,避免液态危险废物长距离运输和跨江运输。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要求。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要求,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对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依托的研发生产车间、各种污水井及各种污水池、消防尾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储罐区、中间罐区、危废暂存库、清洗车间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