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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李洋
本机关于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南综法限拆决字〔2026〕第ZW300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南综法限拆公字〔2026〕第ZW30007号《限期拆除公告书》、南综法延告字〔2026〕第ZW30007号《延期办结告知书》。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在报纸等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将南综法限拆决字[2026]第ZW3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南综法限拆公字[2026]第ZW30003号《限期拆除公告书》、南综法延告字〔2026〕第ZW30007号《延期办结告知书》向你公告送达。
附件:南综法限拆决字〔2026〕第ZW3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南综法限拆公字〔2026〕第ZW30003号《限期拆除公告书》、南综法延告字〔2026〕第ZW30007号《延期办结告知书》。